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 A 俟年度預算審議完成後始得動支
- B 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
- C 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 D 覈實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新年度預算尚未通過,法律為了維持政府運作,允許先行支付特定款項。當國庫現款不足以支應這些『合法動支』的款項時,政府勢必需要融通資金;你認為在這種非常時期,政府借錢的額度應該是『僵化地參考去年借多少』,還是應該『根據目前實際被核准支出的資金缺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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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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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預算執行的應變機制。在實務中,立法院若未能依《預算法》(Budget Act)第 51 條期限完成預算審議,為避免政府運作停擺,法規設有過渡期的補救規範。你能準確選出(D),顯示你對這類行政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預算未過時的債務調度原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同類別支出的動支標準。根據**《預算法》第 54 條第四款之規定,當總預算案未如期通過時,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Debt Raising),應採取「覈實辦理」之方式。這與一般支出(如前三款以外的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的邏輯不同,原因在於債務舉借是為了因應國庫庫款支度的機動性需求,必須隨時根據實際資金缺口靈活調整,而非死板地套用上年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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