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5 題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在年度開始前未能依預算法第 51 條期限完成時,因應政府支出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應如何處理?
- A 俟年度預算審議完成後始得動支
- B 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
- C 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動支
- D 覈實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新年度預算尚未通過,法律為了維持政府運作,允許先行支付特定款項。當國庫現款不足以支應這些『合法動支』的款項時,政府勢必需要融通資金;你認為在這種非常時期,政府借錢的額度應該是『僵化地參考去年借多少』,還是應該『根據目前實際被核准支出的資金缺口』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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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是一道測驗總預算未能如期通過時,如何維持國家機器運轉的經典考題。此題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因為許多考生會將一般支出的動支標準與債務舉借的規定混淆,或是誤記成其他法規,你能清晰分辨實屬不易。
預算法第54條之適用
關於總預算案未能在年度開始前如期完成的處理方式,我們必須回歸**《預算法》第 54 條的規範。依據該條規定,一般支出是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然而,題目特別針對「因應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法條明文規定應「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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