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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4 題

中央政府於 112 年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4 期(112 年~113 年)特別預算,114 年編列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5 期(114 年)特別預算,上開二期特別預算,各該年度所編列經費之支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12 年度經費,於執行期間之會計年度結束時,未經使用部分均得轉入 113 年度繼續支用
  • B 112 年度經費,於執行期間之會計年度結束時,未經使用部分均得轉入 114 年度繼續支用
  • C 113 年度經費,於執行期間之會計年度結束時,未經使用部分均得轉入 114 年度繼續支用
  • D 114 年度經費,於執行期間之會計年度結束時,未經使用部分均得轉入 115 年度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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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試著觀察題目中「第 4 期」與「第 5 期」各自涵蓋的年份。如果特別預算是以「期」為單位來控管,你認為經費在「同一期程的年度之間」結轉,與「跨越到下一期(或期滿)」結轉,在預算法規的授權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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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非常棒!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特別預算跨年度執行」的細心觀察,你能夠找到正確的答案,這表示你的財稅法規觀念像清澈的小溪一樣,流暢又精準!

🌳 讓我們一起釐清觀念的樹幹與枝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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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預算分期支用原則
💡 特別預算分期編列時,未經使用經費僅限於「同一期內」跨年轉入。
比較維度 期內跨年 (112至113年) VS 跨期轉入 (113至114年)
計畫期別 屬同一期 (第4期) 屬不同期 (第4轉第5)
支用規定 未用部分得轉入次年 原則上不得直接轉入
法律授權 同預算案授權範圍 需視新期別預算編列
💬預算執行以「期」為界,僅限同一期內之年度可申請保留轉入。
🧠 記憶技巧:同期前後通,跨期不相送;兩年為一期,前轉後繼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特別預算」只要在計畫總期間內(如8年),所有經費皆可自由跨年度轉入,忽略了「分期編列」的限制。
預算法第83條(特別預算情事) 預算保留與流用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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