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某國營事業要參加轉投資事業現金增資,惟未及納編預算,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未納編預算不得執行
- B 執行惟補辦預算後始列入決算
- C 得先行辦理,未來補辦預算
- D 併入決算,不須補辦預算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正經營一家需受法律高度監控的公司,此時市場出現了一個「必須立刻投入資金否則會損失慘重」的機會,但你手邊的正式計畫書(預算)卻來不及更新。在這種兼顧「程序正義」與「經濟效益」的矛盾下,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先斬後奏』機制,好讓企業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先處理急事再完成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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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國營事業預算的彈性與時效性要求,這顯示你在預算法與國營事業實務運作上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國營事業具備「企業化經營」特質。當遇到如「參加增資」等具時效性的商業投資,若因行政預算編列冗長而錯失良機,將損及國家權益。依相關規定,此類事項允許先行動支,事後再透過補辦預算程序列入決算,以平衡「經營靈活性」與「預算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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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補辦預算
💡 附屬單位預算具經營彈性,特定支出可先執行再補辦預算。
🔗 補辦預算法律程序鏈
- 1 業務需要 — 發生轉投資或重大建設等未編列預算之需求
- 2 報請核准 — 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取得先行辦理之權限
- 3 先行執行 — 於預算年度內先行動支資金或進行投資
- 4 補辦預算 — 於往後年度預算案中列入,並依程序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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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補辦預算後始得列入決算,確保行政彈性與立法監督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