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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4 題

依預算法第 16 條規定,預算分成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其預算編製更結合基金分類方式辦理,相輔相成,其相互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總預算、單位預算中,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 B 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歲入為來源別科目及其數額,在歲出為計畫或業務別科目及其數額
  • C 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 D 特種基金以單位預算方式編列,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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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財務管理中,「預算的組織單位(誰在管錢)」與「資金的用途類別(這筆錢是什麼性質)」是兩個維度。如果某個特定的專款計畫(特種基金)被指派由某個政府機關負責管理並編列『單位預算』時,這筆錢的『本質』會因為它被編進了該單位的預算書中,就自動轉變成應付一般經常性支出的『普通基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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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預算與基金分類相互關係的錯誤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A。根據預算法第17條規定:「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由此可知,總預算與單位預算除了普通基金預算之外,仍包含了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因此,選項A指稱總預算與單位預算中均為普通基金預算,忽略了特種基金的存在,與法規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此外,依據同條規定:「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此一內容亦可直接印證選項C為符合法理之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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