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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8 題

預算規模較大的甲基金與規模較小的乙基金合併為一基金,稱為丙基金,在未合併之前各該基金的決算,由下列何者分別編造?
  • A 由甲基金主管機關分別編造其與乙基金之決算
  • B 由乙基金主管機關分別編造其與甲基金之決算
  • C 由丙基金主管機關分別編造甲基金與乙基金之決算
  • D 由甲基金及乙基金主管機關分別編造各該基金之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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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個組織已經合併並轉化為一個全新的個體,而原有的單位已不復獨立存在,從行政連續性與權責集中的角度來看,應由「誰」來代表這些已消失或整合的單位,向政府提交最後的成果報告,最能確保帳務不中斷且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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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基金合併時其決算編造之主管機關歸屬。根據決算法第9條第3款規定:「數機關或數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一基金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或基金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在本題情形中,甲基金與乙基金合併為新的丙基金,即屬於法條中所述數基金合併為一基金之狀況。因此,在未合併之前,甲基金與乙基金各該基金的決算,依法應由合併後的「丙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至於題目中所提及的預算規模大小,並非決定決算編造機關的法定依據,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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