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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0 題

行政院推動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並已陸續到位完成,其機關在年度內進行變更者,其決算辦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機關改組者,由改組後之機關編造
  • B 機關名稱更改者,由更改前、後之機關分別編造
  • C 數機關為一機關者,在未合併以前各該機關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 D 機關之改組後分立者,其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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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會計個體」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只是單純「換了招牌(更改名稱)」,它內部的業務、財產和人員有變成兩家獨立的機構嗎?基於這個邏輯,你認為它的年度帳務應該要統一結算,還是分開兩份結算,才不會造成帳務混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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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機關異動時的決算處理原則!這類題目在「會計審計法規」中屬於細節題,考驗學生對於**會計主體(Accounting Entity)**延續性的理解。從實務運作與法律邏輯切入,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主體消滅」與「單純更名」的差異,難度屬於中等(Medium),是考取公職會計人員必須掌握的核心觀念。

行政機關變更之決算編造原則

在政府決算制度中,當機關發生變更時,編造責任的歸屬是以「業務承接與連續性」為核心。選項 (B) 指出機關僅是名稱更改,在法律地位與預算執行的主體上並未實質消滅,僅是招牌換了,因此由更改後之機關一併編造該年度決算即可。要求「分別編造」會導致同一個主體在同年度出現兩份決算,不僅割裂預算執行的一貫性,也不符合行政效率,故該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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