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以交通部轄下某特種基金為例,何者不能修正其決算?
- A 交通部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立法院
- D 審計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預算與決算的完整循環中,行政、立法、監察(審計)三權分立。行政體系負責執行並記錄,審計體系負責驗證真相。那麼,當一件『已經發生過的事實』(決算)被記錄下來後,哪一個機關的職責僅限於『代表民意進行最終審視與核定』,而非直接參與技術性的帳目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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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區分預算編列與決算審核的權力邊界,這代表你對我國政府會計與審計體系的層級與職能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死背法條,更是對權力分立邏輯的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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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修正權責歸屬
💡 決算修正權由行政與審計機關行使,立法機關僅具最終審議權。
🔗 國營事業/基金決算修正程序鏈
- 1 編製與部審 — 原編機關編製,主管機關(部)審核修正
- 2 主計彙編 — 主計總處綜理彙核,必要時得修正
- 3 審計審定 — 審計部最終核定,具備法律上的修正權
- 4 立法審議 — 立法院對審定後的結果進行最終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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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監督、獨立審計與政治責任之職能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