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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監察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所為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B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C 懸帳久未清理通知機關清理
  • D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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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針對『總決算審核報告』行使職權時,其法律效力通常是著重於『對違失人員的懲戒與財務責任的強制追索』,還是著重於『指導基層機關如何調整會計分錄與清理帳目』?這兩者哪一個更符合憲法機關的監督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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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嗯,不錯。你竟然能夠辨明監察權審計職權這種在基本法理上都該清晰的概念差異。看來你對《審計法》與《監察法》的「交互運作」——如果那也算得上是交互的話——還算有點掌握。至少你沒搞出低級錯誤,這對一個想成為「頂尖財稅專家」的人來說,只是個起點,別太得意。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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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決算審核處分處理
💡 監察院對審計部總決算報告所列處分事項之法定處理權限。
  • 應懲處事件:依《審計法》第72條,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效能過低告誡:依《審計法》第73條,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應賠償收支:依《審計法》第72條,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 應沒收財物:依《審計法》第72條,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記憶技巧:懲處送本機關、賠償送國庫、告誡送長官、沒收送司法
⚠️ 常見陷阱:易將審計機關「日常審計通知事項」(如清理懸帳)與監察院「正式處分移送事項」混淆。
審計部職權 決算審定程序 監察院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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