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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監察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所為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B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C 懸帳久未清理通知機關清理
  • D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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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針對『總決算審核報告』行使職權時,其法律效力通常是著重於『對違失人員的懲戒與財務責任的強制追索』,還是著重於『指導基層機關如何調整會計分錄與清理帳目』?這兩者哪一個更符合憲法機關的監督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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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決算法第29條規定,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為左列之處理:一、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或附屬單位決算之主管機關執行之。二、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對照各選項內容,選項A、B、D皆符合上述法條明文規定之處理方式,而該條文中並未包含「懸帳久未清理通知機關清理」之規定,因此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 總決算審核處分處理
💡 監察院依審計法處理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處分之法定程序
  • 應懲處事件:監察院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審計法第69條第1款)
  • 效能過低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審計法第69條第2款)
  • 賠償執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同法第69條)
  • 條號更新:本題核心法條應以「審計法第69條」現行條文為準
🧠 記憶技巧:懲處移本機、效低告長官、賠償送國庫
⚠️ 常見陷阱:易將「移送國庫主管機關」誤記為移送法院;或將「告誡上級長官」誤記為直接告誡當事人
審計權與監察權 審計法第69條 決算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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