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監察院對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所為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懲處之事件,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B 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C 懸帳久未清理通知機關清理
- D 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針對『總決算審核報告』行使職權時,其法律效力通常是著重於『對違失人員的懲戒與財務責任的強制追索』,還是著重於『指導基層機關如何調整會計分錄與清理帳目』?這兩者哪一個更符合憲法機關的監督高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們好。這題考察的是《決算法》第 29 條中,關於監察院在審閱「總決算審核報告」後,針對不同性質之違失所採取的法定處置。學生在作答時若選擇「未作答」,通常是因為混淆了「審計機關」與「監察院」的職權界限。本題正確選項為 (C),理由在於「懸帳(Suspense account)清理」屬於審計機關在審核過程中的行政促請事項,主要目的是確保財務報表的真實性與正確性,而非監察院在審核報告後針對「人」或「財務責任」所進行的正式處分。 從法規邏輯推導,當審核報告指出問題時,監察院的職責著重於「責信(Accountability)與執行」:(A) 針對人的行政責任依法移送懲處;(B) 對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以及 (D) 針對尚未執行的應賠償款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D) 的法律原文精確用語即為「國庫主管機關」,在學習法律條文時,務必區分這類專有名詞的嚴謹性。 本題難度屬於中等(medium),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其設計精準地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別「行政帳務導正」與「法定監督處分」的差異。只要能掌握《決算法》第 29 條的法定列舉項目,並理解監察權介入的層次,就能輕鬆排除干擾項並選出正確答案。
總決算審核處分處理
💡 監察院依審計法處理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處分之法定程序
- 應懲處事件:監察院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審計法第69條第1款)
- 效能過低告誡: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審計法第69條第2款)
- 賠償執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移送國庫主管機關執行(同法第69條)
- 條號更新:本題核心法條應以「審計法第69條」現行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