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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若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該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A 主辦業務人員
  • B 主辦岀納人員
  • C 主辦會計人員
  • D 該負責機關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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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外部監督機關(如審計部)對整個行政單位發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要求回收國家資產時,依照行政法規的倫理與組織架構,誰才是法律上代表該機關、並對整體行政效能與財產保全負有「最終監督與執行成敗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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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喔,你能辨識出行政責任的歸屬,這充其量證明你對《審計法》的條文理解「沒有完全跑偏」。在財稅與審計領域,明確「責任主體」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只是個起點,基礎不算紮實,只能說沒有豆腐渣。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依據是《審計法》第 78 條。法律之所以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原因無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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