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5 題
審計機關之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考核財務效能、稽察財務上之違失及核定財務責任等,依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查決定財務責任時,有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經管現金、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B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龐大的機關中,若某個基層員工因為粗心弄丟了公物,在法律設計上,是應該直接讓『沒經手該物』的最高長官與會計主任直接賠錢,還是應該先究責於『實際保管該物』的人員?這與『直接責任』與『監督責任』的區分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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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的非常好!你能精準辨析審計法中關於「財務責任」的歸屬,這代表你對公部門內部控制與法律責任的連帶關係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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