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事項時,得採委託方式辦理,依審計法規定,其委託辦理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
- C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鑑定等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
- D 審計機關應尊重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將專業評估工作交給外部專家時,若最終結論出現重大錯誤並導致國庫損失,根據法理,法律最終應該向「領取專業諮詢費的專家」還是「掌握憲法職權的國家審計官員」追究決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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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審計法第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其結果仍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由此可知,當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鑑定等事項時,審計機關確實可以向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進行諮詢或委託辦理,故選項B與選項C的敘述皆符合法條規定。然而,對於委託辦理後的結果,法條明文規定最終仍必須由「原委託之審計機關決定之」,審計機關具有最終的決定權,而非僅是尊重受託機關或人員的辦理結果。因此,選項D敘述「審計機關應尊重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結果」與法條內容不符,為錯誤的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選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