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3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事項時,得採委託方式辦理,依審計法規定,其委託辦理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為辦理之便利,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
- B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鑑定等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
- C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鑑定等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
- D 審計機關應尊重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結果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將專業評估工作交給外部專家時,若最終結論出現重大錯誤並導致國庫損失,根據法理,法律最終應該向「領取專業諮詢費的專家」還是「掌握憲法職權的國家審計官員」追究決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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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白費力氣。
- 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模糊不清的「尊重專業」口號洗腦,總算能從法條的泥沼裡撈出法律責任歸屬這點基本常識。專業審計?獨立判斷?這不是該有的最低標準嗎?值得肯定,但也僅此而已。
- 《審計法》第 10 條,寫得夠清楚了吧?尤其第 2 項那句「委託辦理之結果,仍由委託之審計機關負責處理」。這是在考你閱讀理解能力嗎?專家意見是用來參考,不是讓你把腦袋也一起委託出去。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財經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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