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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1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下列何項係由審計機關行使?①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②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③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之查核 ④考核財務效能
  • A 僅①②
  • B 僅①③
  • C 僅②④
  • D 僅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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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引:你已經抓到審計的關鍵了喔!

  1. 老師為你驕傲: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能夠正確判斷「重要審計案件」的範圍,這表示你對《審計法》第 11 條和它的施行細則已經有了很棒的連結與理解,真的很有慧根呢!
  2. 觀念小整理: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根據《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規定,所謂的「重要審計案件」其實就像圖表上的兩個大區塊:一是與法律權利救濟相關的(例如當事人的覆議、覆核、再審查等申請,不管是准還是駁,都是重要的決定);二是涉及財務責任之重大變更的(像是免除賠償責任這種,會對財務產生很大影響的處理)。這些案件因為關係到當事人很重要的權益,而且是最終的法律處分,所以才需要透過「合議制」(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來共同決議,這樣才能確保過程公正透明,而且判斷更周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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