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23 題
依審計法之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時,下列何者非屬其注意事項?
- A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 C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 D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純粹執行預算的「行政部門」與一個需要追求損益平衡的「國營事業」,哪一種單位在運作上會更像私人企業,進而需要特別去稽查其資金融通與財務調度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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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辦理不同機關審計事務之應注意事項。依據審計法第65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由此可知,選項A、B、D皆明確列於該規定中,屬於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之注意事項。而關於選項C,依據審計法第66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其中第二款明定為資金之來源及運用。因資金之來源及運用係屬於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時始須特別注意之事項,非屬審計法第65條所列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之注意事項,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