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依憲法第 9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之規定,審計權與彈劾、糾舉等權,同為監察權之一,依監察法第 1 條及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機關及人員行使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 B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且涉及刑事者,應逕行予以起訴,並報告於監察院
- C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 D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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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負責「查核財務支出是否正確」的專業人員,與負責「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官員,應該是同一群人嗎?如果負責查帳的人也能直接決定誰要被關,這對於權力的制衡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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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審計法第17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由此明文可知,當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之不法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時,其依法應採行的程序為「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審計機關與人員並無逕行起訴之職權,故選項B稱「應逕行予以起訴」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所求之正解。同時,選項D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前段之明文規定,屬於正確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