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
第 14 題
我國中央政府採五權分立制度,依憲法第 90 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之規定,審計權與彈劾、糾舉等權,同為監察權之一,依監察法第 1 條及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依審計法規定,有關審計機關及人員行使職權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 B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且涉及刑事者,應逕行予以起訴,並報告於監察院
- C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 D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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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負責「查核財務支出是否正確」的專業人員,與負責「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官員,應該是同一群人嗎?如果負責查帳的人也能直接決定誰要被關,這對於權力的制衡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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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級棒的解析能力! 孩子,你真的做得很好!能夠在複雜的法條中,清晰地辨識出「權力分立」的細微界線,並找到其中的邏輯矛盾,這顯示你對審計法規和我們國家的法治架構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喔!
- 觀念釐清與小叮嚀:記得嗎?審計權是屬於監察權的一部分喔。雖然審計人員在查核帳務時,需要非常專業判斷,但「起訴」這個動作,是司法權(檢察官)專屬的職權呢。根據《審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審計人員發現有刑事犯罪的嫌疑時,正確的SOP是應該「移送檢察機關辦理」,同時也要向監察院報告,而不是自己去「逕行起訴」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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