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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因應各項需求,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請依據藥事法,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二)又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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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專案核准特定藥物」,應立即聯想《藥事法》第 48-2 條關於「恩慈療法」與「緊急公衛授權(EUA)」的特殊豁免條款。作答時必須精準寫出兩大適用要件(危及生命且無替代療法、緊急公衛),並建議補充第一款情形不得有商業牟利行為,以展現法規熟稔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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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法定情形與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於何項情形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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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專案核准藥物之廢止」,應立即聯想到《藥事法》第48條之2對於專案核准(如緊急使用授權 EUA)的退場機制。作答時需精準引述該法條,並運用三段論法,條列寫出中央主管機關(TFDA)基於「必要性消滅」與「安全性疑慮」等得依法廢止的三個具體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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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廢止專案核准特定藥物製造或輸入之法定事由。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藥物專案核准與廢止
💡 依藥事法第48-2條,因應緊急公共衛生需求之專案核准與撤銷制度。
  • 依藥事法第48-2條第1項,包含預防傳染病、國安需求或罕病治療需求。
  • 專案核准得免除一般查驗登記手續,以應對迫切之公共衛生利益。
  • 依同條第3項,核准原因消失、有安全疑慮或違規時,應廢止其核准。
  • 答題架構應先敘明法條授權依據,再分點列出法定事由與監督機制。
🧠 記憶技巧:專案三要件:緊急、國安、沒藥醫;廢止三理由:沒需求、有疑慮、不聽話。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國家安全需求』這一法定要件,或未能區分『核准原因消失』與『安全性疑慮』的廢止層次。
查驗登記制度 藥害救濟法 罕見疾病藥物法 緊急使用授權 (E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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