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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藥事] 藥事行政與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藥商預計就其輸入之醫師處方藥進行藥物廣告,請依據藥事法,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何謂本法所稱之藥物廣告? (二)藥物廣告不得以何項方式為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本法所稱之藥物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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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何謂本法所稱之...」的定義型考題,首要直覺是精準定位《藥事法》的定義性條文。作答時除了完整寫出法條(第24條)外,建議將法條定義拆解為「傳播手段」、「宣傳內容」與「商業目的」三大構成要件進行層次論述,這能向閱卷委員展現你對法規不僅是背誦,更具備實務認定與涵攝的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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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事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具體而言,構成法定的藥物廣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大構成要件: (1) 傳播手段:利用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演講或其他任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之傳播方法。

小題 (二)

藥物廣告不得以何項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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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藥事法》關於藥物廣告的禁止與限制規定。針對「廣告方式」,必須準確背出第68條明列的四種禁止情形;另外,因題幹特別提示為「醫師處方藥」,必須補充第67條的媒介限制(僅限學術性醫療刊物),最後寫出第92條的具體罰鍰區間以完整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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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藥物廣告法定禁止之方式,以及醫師處方藥之特殊廣告限制與法律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藥物廣告定義與禁制
💡 釐清藥物廣告法定定義,並掌握廣告宣傳之禁止行為與限制方式。
  • 廣告定義:利用傳播媒介宣傳藥物效能,具招徠銷售目的(藥事法§24)
  • 禁止方式:不得以贈獎、公開剪綵、領獎或其他類似方式(藥事法§65)
  • 主體限制: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且處方藥廣告對象有嚴格限制
  • 內容限制:廣告內容須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刊登
🧠 記憶技巧:定義三要素:媒介、效能、招徠;禁止三行為:贈獎、剪綵、領獎。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招徠銷售」此一主觀目的要件;或忽略處方藥廣告僅限於學術性醫療刊物之限制。
藥物廣告事前審查程序 處方藥與指示藥廣告之區分 藥物違規廣告之行政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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