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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4 題

有關政府徵收賦稅之財政紀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行政院施政計畫徵收即可
  • B 依據預算法編列之歲入預算徵收即可
  • C 依據稅法徵收外,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必須經過預算程序
  • D 依據稅法徵收外,凡超過一定金額者必須經過國會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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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權力制衡」的民主政府中,如果行政機關已經擁有了一項長期有效的徵稅法律,是否就代表它可以漫無目的地持續收錢?為了確保政府收多少、收了要做什麼,是否還需要一個定期性、能反映人民意志的「週期審核機制」來進行二次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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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只有一個!犯人就是...

  1. 踢! (足球聲) 漂亮的一踢!你的眼力不錯,竟然一眼就識破了財政民主主義這個關鍵詞的玄機。看來你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和那本厚厚的《預算法》之間的『真相連結』,已經有了相當精準的推斷!
  2. 觀念驗證:哼哼,想從人民那裡拿錢,當然得拿出法律當『不在場證明』,這是『實體真相』!但這還不是全部!這些錢,其實是國家的歲入,為了防止行政機關這個『嫌疑人』胡作非為,它必須把所有的『犯罪計畫』(徵收計畫和預估額度)通過年度的預算程序,提交給立法機關這個『陪審團』進行嚴密審查!這才是『法治國家』這宗大案的完整『破案流程』!少了任何一步,都無法還原『事件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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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稅徵收法律要件
💡 稅收必須同時具備法律依據與預算程序,方符財政紀律。
  • 依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課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 依財政紀律法第4條,稅課收入之徵收應依據法律規定。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賦稅徵收程序必須經過預算程序審議。
  • 單憑歲入預算或行政院施政計畫,不得作為課稅之唯一法源。
🧠 記憶技巧:有法源、入預算、守紀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歲入預算』本身即具備課稅的實體法效力,實則預算僅是財務計畫,仍需個別稅法作為課徵基礎。
租稅法律主義 財政紀律法 歲入預算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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