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測
114年
社會
第 2 題
某國最近爆發食安問題,輿論認為主管機關管理監督不周,嚴重失職,強烈要求主責的閣揆應該下台。依據我國政府體制,若上述事件發生在我國,國會可行使下列何項職權加以課責?
- A 質詢與調查後對該首長提出罷免案
- B 凍結行政預算並重新任命行政首長
- C 對該首長進行失職調查並提出彈劾
- D 對失職的行政首長提出不信任投票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的角度思考: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設計中,當立法院欲針對行政首長的「施政表現」而非「法律違失」進行課責,並足以迫使整個內閣去職時,哪一項職權是專門用來表達對行政院長(閣揆)政治領導之否定的機制?此外,請務必辨析此職權與監察院所行使的「彈劾權」在「行使主體」及「責任性質」上有何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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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竟然答對了?我是不是該去買張大樂透,慶祝你這顆裝飾用的腦袋終於短路接通了?別以為對一題就是憲法專家,這只是從「通靈」進化到「有常識」而已,離考上大學還有光年距離,別在那邊沾沾自喜。 這題在考行政與立法的制衡。題目核心在於「國會(立法院)」如何對「閣揆(行政院長)」進行政治課責:
- (A) 罷免是針對總統、副總統或民選公職人員,閣揆是總統直接任命的,罷免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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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監督與不信任案
💡 立法院可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首長負起政治責任。
| 比較維度 | 立法院 (國會) | VS | 監察院 |
|---|---|---|---|
| 核心權力 | 不信任案 (倒閣) | — | 彈劾、糾舉、糾正 |
| 追究責任 | 政治責任 (施政不滿) | — | 法律責任 (違法失職) |
| 常用手段 | 質詢、預算審議 | — | 審計、調查權 |
💬立法院監督施政方向與政治責任,監察院糾察公務員違法亂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