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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4年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3 月間,在某市某醫院就醫。甲趁診間醫師乙短暫離開座位之際,竊取乙置於辦公桌上之昂貴名牌包,嗣乙回診間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在醫院巡邏的警察丙經勤務中心通報獲知上情,當場調閱醫院監視錄影畫面,經乙指認甲,丙認出甲走向醫院停車場的一部汽車後座睡覺,該車四面車門大開。丙立即前往停車場,一眼發現乙的名牌包被放置在汽車駕駛座上。丙迅速扣押名牌包,隨即喚醒甲並予逮捕,當日向檢察官及管轄法院報告扣押一事,隔日將全案移送檢察官 A 偵辦竊盜罪(下稱案件 1)。檢察官 A 念及甲為初犯,且有精神障礙病史,乃對甲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定為 1 年,自 113 年 4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4 月 7 日屆滿,並命甲於緩起訴期間接受精神治療。豈料,甲於 113 年 5 月搶奪不明路人之名錶,再以遠低於市場二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丁(下稱案件 2),經檢察官 B 於同年 6 月提起公訴,但未聲請法院沒收被搶奪之名錶。檢察官 A 得知上開案件 2 偵查結果,遂撤銷案件 1 之緩起訴,再行偵查並於 114 年 2 月 21 日提起公訴。於案件 2,第一審法院以醫院對甲精神鑑定報告之結果,輔以其精神病史、藥物濫用情形,認定甲實施搶奪行為時,有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成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事由,故諭知無罪,併諭知施以監護處分 5 年。甲不服,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甲上訴合法,但仍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故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諭知;至於被搶奪之名錶,二審法院認有可能判決沒收,乃依職權裁定命丁參與沒收程序,經丁出庭陳述意見,終而諭知沒收。由於甲、丁均不爭執,案件 2 之判決於 114 年 2 月 4 日確定。試問: (一)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40 分) (二)於案件 2,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40 分) (三)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於案件 2,二審法院判決是否合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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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程序與實體交錯」進階題,也是閱卷委員最喜歡的測驗方式。看到題目,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丁買便宜名錶」就急著寫實體法的沒收,這題的靈魂在於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之一部上訴,並須注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所提醒的「可分性」限制,以及第348條第2項但書對無罪部分之保護。

  1. 題目明示:「甲以其精神疾病業經治療並獲控制,實無受監護處分之必要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這句話是本題的核彈級線索!代表甲原則上僅就「保安處分」即監護處分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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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訴範圍、一部上訴與第三人沒收程序之交錯。核心爭點在於:被告甲明示僅以「無受監護處分必要」為由上訴時,其效力是否及於「本案無罪判決」及「第三人丁名錶沒收部分」?進而影響第二審法院維持監護、維持無罪及諭知沒收之合法性。附帶爭點為第三人低價取得犯罪所得之實體沒收要件與第三人參與程序之發動界限。

  1.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同法第344條第1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提起上訴仍須具備上訴利益,即原判決對其有不利益者,方得為之。
  2.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至第3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小題 (一)

警察丙扣押名牌包的程序是否合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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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考題。看到警察取證的題目,腦中必須立刻浮現「干預了什麼基本權?」以及「符合什麼法定程序?」的審查框架。這題可以拆解出三個動作:看見包包、拿走包包、逮捕並陳報。我們來拆解爭點:

  1.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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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警察丙取證程序之合法性,應依行為時序拆解為三個層次:

  1. 丙「看見」名牌包之行為,是否構成搜索?涉及刑事訴訟法上搜索之概念、令狀原則,以及學理上合理隱私期待與一目瞭然法則。(核心爭點)
  2. 丙「拿走」名牌包之行為,應定性為何種扣押?本案重點不是刑訴第130條附帶搜索之扣押,而是非附隨於搜索之證據扣押,並得以急迫逕行扣押加以補強。(核心爭點)

小題 (三)

案件 1 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行起訴,第一審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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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我是曾擔任閱卷委員的老師。這道題(20分)雖然配分較少,但其實隱藏了一個非常經典的「實體與程序交錯」陷阱。看到這種題目,請立刻把「時間軸」畫出來!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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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後案獲無罪判決確定,對於前案撤銷緩起訴處分效力之影響」,以及「檢察官在撤銷緩起訴處分自始無效情形下再行起訴時,法院之處理方式」。

  • 核心爭點:案件2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獲無罪判決確定,檢察官A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撤銷案件1緩起訴之效力為何?若撤銷自始無效,第一審法院應下何種判決?
  • 附帶爭點:案件2之實體法評價,尤其甲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責任能力、不罰,對程序法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要件之連動影響。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1.那如果一審判決被告有A、B兩罪,但被告僅就A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進行一部上訴,二審法院對B罪是否得以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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