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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乙二人,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犯意,甲操作自己所有之 A 挖土機,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賃之 B 挖土機,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而占用國有土地,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不久為警方查獲,當場依法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偵查;乙則潛逃至國外,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事,並作成筆錄。 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甲選任丁律師為其辯護。第一審法院審理中,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諭知甲有罪,並沒收 A、B 二台挖土機。請就學說、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35分) (二)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未得辯護人丁協助,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狀上訴,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35分) (三)第一審判決後,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僅參與人丙對沒收 B 挖土機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沒收丙之 B 挖土機、載運 B 挖土機之拖板車(屬丙所有)、甲之 A 挖土機。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3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辯護人丁抗辯,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成之筆錄,無證據能力。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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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境外證據」與「傳聞法則」考題。身為閱卷委員,我第一眼會看你有沒有敏銳地抓到「國外警察機關」這個關鍵字。很多考生會直接把這題當作一般的「警詢筆錄」來寫,直接丟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第159條之3,這在國家考試中很難拿到高分,因為外國警察不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所稱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答題時,請按照以下思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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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共同被告於境外向外國警察所為之陳述,於我國法院審理時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以及應如何適用傳聞例外規定與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未得辯護人丁協助,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狀上訴,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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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但帶有陷阱的刑事訴訟法「上訴第二審具體理由」實務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被告的行為與法院的對應。本題表面核心在於被告甲的上訴狀內容「採證違法、判決不公」這八個字;但更重要的隱藏爭點,是題目特別寫明甲「未得辯護人丁協助」,且甲具有原住民身分,屬強制辯護案件。 在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上,核心爭點(佔答題篇幅60%)在於甲上訴狀所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的「具體理由」?這需要精準寫出最高法院106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標準。而附帶但關鍵爭點(佔答題篇幅40%)則是甲具原住民身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屬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有選任辯護人丁,但甲未得丁協助即自行上訴。第二審法院是否因此應指定辯護人、命補正或通知丁協助?依最高法院106年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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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被告甲上訴理由記載「採證違法、判決不公」是否具備具體理由,以及其具原住民身分未得辯護人協助逕行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第一審判決後,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僅參與人丙對沒收 B 挖土機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法院判決沒收丙之 B 挖土機、載運 B 挖土機之拖板車(屬丙所有)、甲之 A 挖土機。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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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沒收新制與上訴範圍」結合的綜合考題。看到這題,你要立刻意識到這是在考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修法後之上訴範圍,以及第455條之27以下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上訴效力。 遇到這種「多個被告/第三人」+「多個沒收物」的題目,最忌諱一鍋炒。請務必在草稿紙上畫出時間軸與上訴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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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僅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被告本案罪刑與其他沒收客體,以及第二審法院得否於檢察官未上訴時擴張沒收客體。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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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項進行交互詰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