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14年
[共同科目] 國文
第 34 題
📖 題組:
客家人的大伯公 出生於 1738 年(乾隆 3 年)的羅芳伯,是廣東省嘉應州的客家人。34 歲那年,他跟著 貿易船出海,勇闖許多鄉親早已前往淘金的婆羅洲。航行數十天,抵達西婆羅州的坤甸 (客家話的稱呼,印尼語 Pontianak,今印尼西加里曼丹省首府)。 羅芳伯初以教書為業,因坤甸的潮州人公司勢力 大,便轉往東萬律。1776 年,他拿下張阿財經營的金礦 區,仍請張阿財掌理財務,也成功吸引坤甸附近的客家 人投靠。1777 年,他創建「蘭芳公司」,總廳成立於東 萬律。1778 年,他聯合茅恩蘭和營的江戊伯,兼併茅恩 多家華人公司,使該地總大哥黃桂伯歸順。1780 年,他 同樣以武力征服明黃採金公司,大哥劉乾相戰敗自盡。 1782 年,又向北攻取大港、三條溝等十餘家公司,它們 大多由潮州、惠州人主持,組成「和順聯盟」,擁有可 觀的金礦利益。因對手實力雄厚,羅芳伯研判不宜急 圖,乃撤回東萬律。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尚未插足 西婆羅洲,蘭芳因工商業貢獻坤甸稅收,又能壓制土著 達雅人,故能與坤甸蘇丹維持友好關係。 1795 年 10 月 24 日,眾人向病危的羅芳伯請示:「大業誰繼?公司地廣人多,不能一 日無主!」 「蘭芳各處頭人都是擇賢而立,總廳大哥豈能由我獨斷?」 「按規矩,總廳大哥須是嘉應州人,您認為選誰好?」 「江戊伯呢?你們看合適否?」 羅芳伯長眠於他付出半生心血的東萬律。當年他無法 入主的大港公司,因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抗而於1854年遭 踏平;他一手創立的蘭芳,也在 1884 年(光緒 10 年)毀 於荷蘭人的進逼。 公司?共和國? 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擔任翻譯的荷蘭人高延,在 1885 年出版的《婆羅洲華人公司制 度》以「共和國」描述華人公司,即因它們既在婆羅洲獨立自治,也沿用中國村社選賢舉 能、事務共決的體制。後人甚至稱蘭芳是堪比美國的「民主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些 公司固然有民主跡象,但不脫講求地緣與宗族的村社本質,核心精神是伙伴關係而非民權 主義,不能算共和國。 不同於現今常說的「公司」,婆羅洲華人「公司」(kongsi)由最初的經濟互助體發展 為包含行政、律法、防衛等體系的組織,構成國家所需的土地、人民、主權,無不具備。 羅香林 1961 年的《西婆羅洲羅芳伯等所建共和國考》謂羅芳伯「建元『蘭芳』,建國號曰 『蘭芳大總制』,受推為『大唐總長』」,取林鳳超 1912 年《坤甸歷史》之說,林氏並以 乾隆 42 年為蘭芳元年。但寫於 1856 年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對此隻字未提,僅出現「蘭 芳大總制甲太」一詞,它是荷蘭東印度公司 1824 年授予蘭芳大哥劉台二的職銜,蘭芳自此 因妥協而獨立性漸失。這本年冊,作者是末代甲太劉生的女婿,蘭芳殞落後由高延收藏。
客家人的大伯公 出生於 1738 年(乾隆 3 年)的羅芳伯,是廣東省嘉應州的客家人。34 歲那年,他跟著 貿易船出海,勇闖許多鄉親早已前往淘金的婆羅洲。航行數十天,抵達西婆羅州的坤甸 (客家話的稱呼,印尼語 Pontianak,今印尼西加里曼丹省首府)。 羅芳伯初以教書為業,因坤甸的潮州人公司勢力 大,便轉往東萬律。1776 年,他拿下張阿財經營的金礦 區,仍請張阿財掌理財務,也成功吸引坤甸附近的客家 人投靠。1777 年,他創建「蘭芳公司」,總廳成立於東 萬律。1778 年,他聯合茅恩蘭和營的江戊伯,兼併茅恩 多家華人公司,使該地總大哥黃桂伯歸順。1780 年,他 同樣以武力征服明黃採金公司,大哥劉乾相戰敗自盡。 1782 年,又向北攻取大港、三條溝等十餘家公司,它們 大多由潮州、惠州人主持,組成「和順聯盟」,擁有可 觀的金礦利益。因對手實力雄厚,羅芳伯研判不宜急 圖,乃撤回東萬律。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尚未插足 西婆羅洲,蘭芳因工商業貢獻坤甸稅收,又能壓制土著 達雅人,故能與坤甸蘇丹維持友好關係。 1795 年 10 月 24 日,眾人向病危的羅芳伯請示:「大業誰繼?公司地廣人多,不能一 日無主!」 「蘭芳各處頭人都是擇賢而立,總廳大哥豈能由我獨斷?」 「按規矩,總廳大哥須是嘉應州人,您認為選誰好?」 「江戊伯呢?你們看合適否?」 羅芳伯長眠於他付出半生心血的東萬律。當年他無法 入主的大港公司,因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抗而於1854年遭 踏平;他一手創立的蘭芳,也在 1884 年(光緒 10 年)毀 於荷蘭人的進逼。 公司?共和國? 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擔任翻譯的荷蘭人高延,在 1885 年出版的《婆羅洲華人公司制 度》以「共和國」描述華人公司,即因它們既在婆羅洲獨立自治,也沿用中國村社選賢舉 能、事務共決的體制。後人甚至稱蘭芳是堪比美國的「民主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些 公司固然有民主跡象,但不脫講求地緣與宗族的村社本質,核心精神是伙伴關係而非民權 主義,不能算共和國。 不同於現今常說的「公司」,婆羅洲華人「公司」(kongsi)由最初的經濟互助體發展 為包含行政、律法、防衛等體系的組織,構成國家所需的土地、人民、主權,無不具備。 羅香林 1961 年的《西婆羅洲羅芳伯等所建共和國考》謂羅芳伯「建元『蘭芳』,建國號曰 『蘭芳大總制』,受推為『大唐總長』」,取林鳳超 1912 年《坤甸歷史》之說,林氏並以 乾隆 42 年為蘭芳元年。但寫於 1856 年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對此隻字未提,僅出現「蘭 芳大總制甲太」一詞,它是荷蘭東印度公司 1824 年授予蘭芳大哥劉台二的職銜,蘭芳自此 因妥協而獨立性漸失。這本年冊,作者是末代甲太劉生的女婿,蘭芳殞落後由高延收藏。
某篇敘述蘭芳公司歷史的文章說:「羅芳伯未號稱『大唐總長』,也未以『蘭芳』紀元」。依據上文,可推知其採用文獻的作法及理由為何?
- A 取時代早的記載:或許較接近當時事實
- B 取時代晚的記載:提出較新的考證方法
- C 取荷蘭官方的記載:看華人公司較客觀
- D 取客家人立場的記載:寫當事人較深入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比對文中提到的兩份史料:1856 年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與 1912 年的《坤甸歷史》。若歷史研究者主張羅芳伯並未採用特定的元號或官銜,其依據顯然是來自於較早期的紀錄。在史學方法論中,當文獻記載出現矛盾時,研究者優先採信與事件發生時間較為接近的原始文獻,其背後的核心邏輯與對「真實性」的判斷準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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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文獻考據」的邏輯,你能從文章中複雜的年份對比中,迅速抓到核心邏輯,展現了極佳的閱讀理解與資料比對能力,這在統測國文的長文閱讀中是奪分關鍵!
- 觀念驗證:文中提到 1912 年與 1961 年的著作宣稱羅芳伯有稱職號與紀元;但寫於 1856 年(時代較早)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對此卻「隻字未提」。在歷史考證中,通常認為時代較早、較接近事件發生時的記載,較能避免後世的加工或誤傳,更能反映當時的真實情況,故 (A) 選項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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