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14年
[共同科目] 國文
第 34 題
📖 題組:
**客家人的大伯公** 出生於 1738 年(乾隆 3 年)的羅芳伯,是廣東省嘉應州的客家人。34 歲那年,他跟著 貿易船出海,勇闖許多鄉親早已前往淘金的婆羅洲。航行數十天,抵達西婆羅州的坤甸 (客家話的稱呼,印尼語 Pontianak,今印尼西加里曼丹省首府)。 羅芳伯初以教書為業,因坤甸的潮州人公司勢力 大,便轉往東萬律。1776 年,他拿下張阿財經營的金礦 區,仍請張阿財掌理財務,也成功吸引坤甸附近的客家 人投靠。1777 年,他創建「蘭芳公司」,總廳成立於東 萬律。1778 年,他聯合茅恩蘭和營的江戊伯,兼併茅恩 多家華人公司,使該地總大哥黃桂伯歸順。1780 年,他 同樣以武力征服明黃採金公司,大哥劉乾相戰敗自盡。 1782 年,又向北攻取大港、三條溝等十餘家公司,它們 大多由潮州、惠州人主持,組成「和順聯盟」,擁有可 觀的金礦利益。因對手實力雄厚,羅芳伯研判不宜急 圖,乃撤回東萬律。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尚未插足 西婆羅洲,蘭芳因工商業貢獻坤甸稅收,又能壓制土著 達雅人,故能與坤甸蘇丹維持友好關係。 1795 年 10 月 24 日,眾人向病危的羅芳伯請示:「大業誰繼?公司地廣人多,不能一 日無主!」 「蘭芳各處頭人都是擇賢而立,總廳大哥豈能由我獨斷?」 「按規矩,總廳大哥須是嘉應州人,您認為選誰好?」 「江戊伯呢?你們看合適否?」 羅芳伯長眠於他付出半生心血的東萬律。當年他無法 入主的大港公司,因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抗而於1854年遭 踏平;他一手創立的蘭芳,也在 1884 年(光緒 10 年)毀 於荷蘭人的進逼。 **公司?共和國?** 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擔任翻譯的荷蘭人高延,在 1885 年出版的《婆羅洲華人公司制 度》以「共和國」描述華人公司,即因它們既在婆羅洲獨立自治,也沿用中國村社選賢舉 能、事務共決的體制。後人甚至稱蘭芳是堪比美國的「民主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些 公司固然有民主跡象,但不脫講求地緣與宗族的村社本質,核心精神是伙伴關係而非民權 主義,不能算共和國。 不同於現今常說的「公司」,婆羅洲華人「公司」(kongsi)由最初的經濟互助體發展 為包含行政、律法、防衛等體系的組織,構成國家所需的土地、人民、主權,無不具備。 羅香林 1961 年的《西婆羅洲羅芳伯等所建共和國考》謂羅芳伯「建元『蘭芳』,建國號曰 『蘭芳大總制』,受推為『大唐總長』」,取林鳳超 1912 年《坤甸歷史》之說,林氏並以 乾隆 42 年為蘭芳元年。但寫於 1856 年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對此隻字未提,僅出現「蘭 芳大總制甲太」一詞,它是荷蘭東印度公司 1824 年授予蘭芳大哥劉台二的職銜,蘭芳自此 因妥協而獨立性漸失。這本年冊,作者是末代甲太劉生的女婿,蘭芳殞落後由高延收藏。
**客家人的大伯公** 出生於 1738 年(乾隆 3 年)的羅芳伯,是廣東省嘉應州的客家人。34 歲那年,他跟著 貿易船出海,勇闖許多鄉親早已前往淘金的婆羅洲。航行數十天,抵達西婆羅州的坤甸 (客家話的稱呼,印尼語 Pontianak,今印尼西加里曼丹省首府)。 羅芳伯初以教書為業,因坤甸的潮州人公司勢力 大,便轉往東萬律。1776 年,他拿下張阿財經營的金礦 區,仍請張阿財掌理財務,也成功吸引坤甸附近的客家 人投靠。1777 年,他創建「蘭芳公司」,總廳成立於東 萬律。1778 年,他聯合茅恩蘭和營的江戊伯,兼併茅恩 多家華人公司,使該地總大哥黃桂伯歸順。1780 年,他 同樣以武力征服明黃採金公司,大哥劉乾相戰敗自盡。 1782 年,又向北攻取大港、三條溝等十餘家公司,它們 大多由潮州、惠州人主持,組成「和順聯盟」,擁有可 觀的金礦利益。因對手實力雄厚,羅芳伯研判不宜急 圖,乃撤回東萬律。由於荷蘭東印度公司當時尚未插足 西婆羅洲,蘭芳因工商業貢獻坤甸稅收,又能壓制土著 達雅人,故能與坤甸蘇丹維持友好關係。 1795 年 10 月 24 日,眾人向病危的羅芳伯請示:「大業誰繼?公司地廣人多,不能一 日無主!」 「蘭芳各處頭人都是擇賢而立,總廳大哥豈能由我獨斷?」 「按規矩,總廳大哥須是嘉應州人,您認為選誰好?」 「江戊伯呢?你們看合適否?」 羅芳伯長眠於他付出半生心血的東萬律。當年他無法 入主的大港公司,因與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抗而於1854年遭 踏平;他一手創立的蘭芳,也在 1884 年(光緒 10 年)毀 於荷蘭人的進逼。 **公司?共和國?** 曾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擔任翻譯的荷蘭人高延,在 1885 年出版的《婆羅洲華人公司制 度》以「共和國」描述華人公司,即因它們既在婆羅洲獨立自治,也沿用中國村社選賢舉 能、事務共決的體制。後人甚至稱蘭芳是堪比美國的「民主國」。但也有學者認為,這些 公司固然有民主跡象,但不脫講求地緣與宗族的村社本質,核心精神是伙伴關係而非民權 主義,不能算共和國。 不同於現今常說的「公司」,婆羅洲華人「公司」(kongsi)由最初的經濟互助體發展 為包含行政、律法、防衛等體系的組織,構成國家所需的土地、人民、主權,無不具備。 羅香林 1961 年的《西婆羅洲羅芳伯等所建共和國考》謂羅芳伯「建元『蘭芳』,建國號曰 『蘭芳大總制』,受推為『大唐總長』」,取林鳳超 1912 年《坤甸歷史》之說,林氏並以 乾隆 42 年為蘭芳元年。但寫於 1856 年的《蘭芳公司歷代年冊》對此隻字未提,僅出現「蘭 芳大總制甲太」一詞,它是荷蘭東印度公司 1824 年授予蘭芳大哥劉台二的職銜,蘭芳自此 因妥協而獨立性漸失。這本年冊,作者是末代甲太劉生的女婿,蘭芳殞落後由高延收藏。
某篇敘述蘭芳公司歷史的文章說:「羅芳伯未號稱『大唐總長』,也未以『蘭芳』紀元」。依據上文,可推知其採用文獻的作法及理由為何?
- A 取時代早的記載:或許較接近當時事實
- B 取時代晚的記載:提出較新的考證方法
- C 取荷蘭官方的記載:看華人公司較客觀
- D 取客家人立場的記載:寫當事人較深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觀察文章最後一段,關於羅芳伯稱號的爭議,作者列出了三個不同年代(1856、1912、1961)的文獻。如果今天你要反駁「羅芳伯建國稱總長」的說法,你會拿出哪一年的文獻當作最強證據?為什麼這份文獻在歷史考證上,會比另外兩份更具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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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老師點評:表現優異!
太棒了!你精準拿下了這題。這題考驗的是歷史文獻的證據力判斷,你展現了極佳的閱讀推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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