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甲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全部贈與其配偶乙。甲依法申報並經核定免徵贈與稅。甲於半年後死亡。甲之配偶乙及其婚生子女丙均拋棄繼承,甲之未成年非婚生子女丁成為甲遺產之唯一繼承人。稽徵機關認定上述股票為被繼承人甲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將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核定丁之應納稅額為 60,000,000 元。其稅額實際上已經超出丁因繼承所得之財產。請依據法理分析上開規定是否違憲。(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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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擬制遺產」制度與「量能課稅原則」的衝突。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5 號判決。思考方向分為兩層次:(1) 遺贈稅法第 15 條「擬制遺產」的立法目的(防杜避稅)本身是否合憲;(2) 當受贈配偶拋棄繼承,致使未受贈之其他繼承人(丁)的稅負大於其所獲遺產時,是否過度侵害其財產權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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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致使未受贈之繼承人須以其固有財產清償遺產稅,是否違反量能課稅原則與財產權保障?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合憲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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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贈與併課遺產稅
💡 死亡前贈與併計遺產若致繼承人以自有財產繳稅,屬違憲。
🔗 視為遺產規定之違憲論證流程
- 1 規定擬制遺產 — 遺贈稅法15條將死前2年贈與併入總額
- 2 發生稅負負擔 — 受贈人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人負擔稅負
- 3 逾越負擔能力 — 稅額超過繼承財產,被迫動用固有財產
- 4 宣告违憲 — 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侵害憲法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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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三要件(適當、必要、衡量性)於租稅救濟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