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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甲將其名下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豪華轎車以 30 萬元賣售其友乙,雙方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 0 元。嗣遭國稅局查獲,認為甲之行為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之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並就其差額部分課徵贈與稅。試問:遺贈稅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該法條之立論基礎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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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擬制贈與(以贈與論)」的立法理由。作答時應扣緊「防杜租稅規避」、「實質課稅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以及「減輕稽徵機關舉證責任」三個核心概念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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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贈與論」之規定,其核心立論基礎在於防杜租稅規避、落實實質課稅原則,並解決稽徵機關之舉證困難。 【論述】 一、防杜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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