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第 5 條所稱之「以贈與論」,包括那些情形?(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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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擬制贈與(以贈與論)」的法條熟悉度。解題時應先點出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避稅,接著依序精確列舉法規明定的六種情形(包含免除債務、顯著不相當代價、代購財產、無/限制行為能力人購產、二親等內買賣等),以獲取完整分數。
小題 (二)
甲於 112 年 3 月以 3,500 萬元向乙購買 3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1,800 萬元,並登記為甲之孫所有,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計算本案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各為若干元。(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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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買不動產」,須立刻聯想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視同贈與」規定,且贈與標的應為「不動產」。接著依同法第10條以「公告土地現值」認定贈與總額,最後扣除112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並乘上適用稅率得出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