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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第 5 條所稱之「以贈與論」,包括那些情形?(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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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擬制贈與(以贈與論)」的法條熟悉度。解題時應先點出其立法目的在於防杜避稅,接著依序精確列舉法規明定的六種情形(包含免除債務、顯著不相當代價、代購財產、無/限制行為能力人購產、二親等內買賣等),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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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所稱之「以贈與論」(又稱擬制贈與),係指財產之移動雖不具備民法上贈與契約之形式要件,但實質上發生無償移轉財產之經濟效果。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其他法律行為規避稅負,稅法明文規定將其「視為贈與」並課徵贈與稅。 【論述】

小題 (二)

甲於 112 年 3 月以 3,500 萬元向乙購買 3 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 1,800 萬元,並登記為甲之孫所有,假設甲當年度並無其他贈與行為,計算本案贈與總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各為若干元。(未列計算式不予計分)(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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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買不動產」,須立刻聯想遺贈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視同贈與」規定,且贈與標的應為「不動產」。接著依同法第10條以「公告土地現值」認定贈與總額,最後扣除112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並乘上適用稅率得出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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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視同贈與該不動產,其價值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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