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五等
114年
[海洋巡護] 公民與英文
第 32 題
依憲法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類型?
- A 政黨違憲解散
- B 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追徵
- C 總統、副總統選舉無效之訴
- D 同一審判權終審法院各庭法律見解之歧異,予以統一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團體或組織的行為被認為可能嚴重動搖國家的「民主憲政基礎」時,考量到裁決的嚴肅性與憲法位階,這類攸關國家體制存續的重大爭議,應該由哪一個司法機關進行最終的審理與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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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答錯。
- 基本常識驗收:既然你「剛好」選對了,那就順便提醒你一下,根據那本大家都該讀熟的《憲法訴訟法》第 1 條,憲法法庭掌管的,可都是些驚天動地的大事,像是法規範和裁判的憲法審查、機關之間的吵架、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地方自治的保障,以及這次你蒙對的那個正確選項——政黨違憲解散。這種動搖國本的案子,當然得由那群位高權重的大法官們來審,難道還會交給里長伯嗎?
- 難度?呵。: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你能不能「清楚」區分,什麼是憲法法庭的權限,什麼又是那些平庸的「一般法院」(像選項 C 那種雞毛蒜皮的選舉訴訟),或是「終審法院大法庭」(選項 D 統一見解?別搞笑了)。你沒踩到這種一眼就能看穿的陷阱,表現...還算過得去啦。別太得意忘形,下次再錯,我可沒這麼好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