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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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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受政府委託做事,我們該如何區分他只是單純『幫忙跑腿』的輔助者,還是真正手中握有法律賦予、可以影響大眾權利的『公權力』?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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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正確答案 (D) 屬於「授權公務員」。雖然農田水利會(現已改制為公務機關)在過去性質較特殊,但其職員依法律從事具公權力的水利事業,符合「依法令服務於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要件。而 (A)(B) 僅屬行政助手,(C) 則依實務見解,採購科研設備不具「公共事務」之權力行使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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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身分、授權與受託公務員。
比較維度 刑法公務員 VS 行政輔助人
法律權限 具法定職務權限 無獨立執行權限
行為特質 具裁量與決定權 僅作為機關之手足
典型案例 水利會職員、警察 超商店員、拖吊民營
💬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受委託;行政輔助不入座。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單純為機關執行勞務」或「受託處理私法事務」之私法人職員當作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行政輔助人與行政委託之辨正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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