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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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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受政府委託做事,我們該如何區分他只是單純『幫忙跑腿』的輔助者,還是真正手中握有法律賦予、可以影響大眾權利的『公權力』?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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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刑法上的公務員主要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選項 (D) 的農田水利會職員,依據法律組織屬於公法人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定義。至於 (A)(B) 僅屬於「行政助手」,不具獨立職權;(C) 則在刑法修正後,已明確將「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排除在公務員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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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身分、授權與受託公務員。
比較維度 刑法公務員 VS 行政輔助人
法律權限 具法定職務權限 — 無獨立執行權限
行為特質 具裁量與決定權 — 僅作為機關之手足
典型案例 水利會職員、警察 — 超商店員、拖吊民營
💬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記憶技巧:身分、授權、受委託;行政輔助不入座。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單純為機關執行勞務」或「受託處理私法事務」之私法人職員當作公務員。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對象 行政輔助人與行政委託之辨正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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