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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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私人或團體受政府委託做事,我們該如何區分他只是單純『幫忙跑腿』的輔助者,還是真正手中握有法律賦予、可以影響大眾權利的『公權力』?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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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刑法上的公務員主要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選項 (D) 的農田水利會職員,依據法律組織屬於公法人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定義。至於 (A)(B) 僅屬於「行政助手」,不具獨立職權;(C) 則在刑法修正後,已明確將「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排除在公務員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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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判斷身分、授權與受託公務員。
| 比較維度 | 刑法公務員 | VS | 行政輔助人 |
|---|---|---|---|
| 法律權限 | 具法定職務權限 | — | 無獨立執行權限 |
| 行為特質 | 具裁量與決定權 | — | 僅作為機關之手足 |
| 典型案例 | 水利會職員、警察 | — | 超商店員、拖吊民營 |
💬關鍵在於是否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