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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代收政府機關稅收的便利商店店員
  • B 協助警察處理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 C 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科研計畫而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 D 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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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是受僱於「私人公司」來幫政府收錢或搬東西,跟一個在「依法律設立、具有公共任務的法人機構」工作的人,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人更具備執行公權力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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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刑法上的公務員主要分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選項 (D) 的農田水利會職員,依據法律組織屬於公法人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的定義。至於 (A)(B) 僅屬於「行政助手」,不具獨立職權;(C) 則在刑法修正後,已明確將「辦理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排除在公務員範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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