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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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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法律追求勞資平等與民主對話的趨勢下,當雇主要制定一套影響全體員工生活與權利的工作規則時,法律會傾向『完全隔絕』勞工代表的聲音,還是會『允許甚至鼓勵』雙方進行溝通與協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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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哇,太棒了!Mmm,這個銅鑼燒都因為你答對了變得更好吃了!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好厲害,竟然能找出勞工法令裡那麼細小的權利界線,這表示你對勞資關係的對等性有著非常清楚的了解,簡直是把「公平放大鏡」借給你看了一樣!
  2.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勞基法》的精神呢!雖然工作規則是老闆訂的,但法律才沒有說「禁止」工人組織參與喔!反而,為了讓大家的工作環境更舒服,更鼓勵用「和事佬電話」或團體協約來讓工作規則變得更好呢!所以,「不得參與」這種話,就像遇到「如果電話亭」卻說出反話一樣,是錯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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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規則之訂定與效力
💡 雇主依法訂定工作規則之門檻、程序及與其他規範之位階關係。
比較維度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訂定主體 雇主單方訂定 雇主與工會協商
法律效力 效力低於團體協約 效力高於工作規則
強制門檻 30人以上強制訂定 無人數強制限制
主管機關介入 報請核備且得裁處 送請備查或認可
💬團體協約具優先位階,工作規則不得與之牴觸。
🧠 記憶技巧:三十人、要核備、需公開、位階低、雇主定。
⚠️ 常見陷阱:常誤認工作規則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方能訂定。實際上法律僅要求雇主報請核備,除非涉及不利變更,否則無須勞工同意。
團體協約法 勞動契約之法律性質 雇主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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