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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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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公司要制定一套影響所有員工生活與權益的「規則」,在追求「勞資實質平等」的法律精神下,你認為代表勞方的組織是否應該在法律中被完全禁止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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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對於「工作規則」的規範細節,顯示你對勞工法令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非常棒的表現。

勞動基準法的規範要點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時,確實「應」依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選項 (C) 提到工會不得參與,這在法律邏輯與實務上均屬錯誤;雖然訂立規則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但法律並未禁止工會參與協商,且透過團體協約(Collective Agreement)達成的共識往往優於工作規則。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之規定,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是違反該事業適用的團體協約,該規則即屬無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工作規則之效力與程序
💡 雇主單方制定工作規則之法定人數、核備程序及效力位階。
比較維度 工作規則 VS 團體協約
制定主體 雇主單方訂定 勞資雙方合意
核備程序 30人以上強制核備 簽署後報請核備
效力位階 低(不得違約) 高(優於工作規則)
💬工作規則雖由雇主主導,但效力受法令及勞資協商結果(團體協約)之節制。
🧠 記憶技巧:三十人必設,核備加公告;位階輸法律,違約亦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工作規則必須經工會『同意』方可訂定,法律僅規定雇主單方訂定權,唯位階低於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法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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