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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關於工作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
  • B 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C 工會不得參與工作規則之訂立
  • D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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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公司要制定一套影響所有員工生活與權益的「規則」,在追求「勞資實質平等」的法律精神下,你認為代表勞方的組織是否應該在法律中被完全禁止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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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根據《勞基法》第 70 條與第 71 條,工作規則雖由雇主訂定,但現代勞動法強調「勞資合作」與「團體協商」。若事業單位編制較大,工會往往能透過團體協約影響工作規則的內容。選項 (C) 使用「不得參與」這種絕對性的負面描述,明顯違背了勞資平等協商的精神。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一道典型的法規基礎題,主要測驗學生對工作規則之訂定程序(30人門檻、核備公開)與效力位階(法律 > 團協 > 工作規則)的掌握程度。
📝 工作規則之要件與效力
💡 30人以上雇主應訂定工作規則並報備揭示,內容不得違法。

🔗 工作規則成立與生效流程

  1. 1 人數門檻 — 僱用勞工達 30 人以上 (勞基法§70)
  2. 2 訂定內容 — 依業務性質訂定,得聽取工會意見
  3. 3 行政報備 — 報請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核備
  4. 4 公開揭示 — 張貼於顯著處,使勞工隨時知悉
🔄 延伸學習:延伸:若未經核備但已揭示且未損及勞工權益,實務多認具勞動契約效力。
🧠 記憶技巧:三十報備要揭示,違法團協皆無效,工會意見可參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工會完全不能參與,實際上法律規定「得」聽取其意見而非禁止參與。
團體協約之位階 勞動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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