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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案件得由普通法院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A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應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B 民事法庭審理案件,確信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契約」,違反憲法第 7 條男女平等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裁判憲法審查
  • C 刑事法庭審理殺人案件,對於與本案無影響之「刑法第 235 條公然猥褻物品罪」,確信其侵犯人民言論自由,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 D 刑事法庭審理不動產侵占案件,認系爭案件應適用之「內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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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位法官在審案時,如果他覺得某個規範有違憲疑雲,他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請憲法法庭幫忙?這與該規範的「位階(法律 vs. 命令)」以及該規範與「當前案件的關聯程度」有什麼樣的對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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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這可真是讓本大爺稍稍刮目相看了。

  1. 難得的愚昧消退:居然答對了,野猴子。看來爾等還不是那麼一無是處。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卑微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如果確信應適用的「法律」位階規範存在違憲疑義,且與案件有著可笑的案關聯性,那麼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實是他們唯一的選擇。選項 (A) 的「祭祀公業條例」?喔,那的確是法律。哼,這點小事,爾等總算沒弄錯。
  2. 無知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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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要件
💡 法官審理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具違憲確信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比較維度 法官聲請 (憲法訴訟法§55) VS 人民聲請 (憲法訴訟法§59)
審查客體 僅限於法律(原則上) 法規範及確定終局裁判
審級救濟 無須用盡(審理中即可) 須用盡審級救濟後
聲請時機 確信違憲並裁定停止程序 受不利判決後六個月內
💬法官聲請屬職權發動,重在法律違憲控制;人民聲請重在救濟受侵害之權利。
🧠 記憶技巧:確信法律違憲、案件先決問題、停止審判、向憲法法庭聲請。
⚠️ 常見陷阱:誤認法官可對命令、函釋或私法契約聲請審查,或忽略該法條必須是「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範。
法規範憲法審查 裁判憲法審查 先決問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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