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長期將鞋子、燒金紙用的金桶等雜物,靠牆放置在其居住公寓的樓梯間,造成鄰居很大的困擾。某日,鄰居乙邊下樓邊用手機回覆訊息,不慎踩到甲靠牆擺放在樓梯間的鞋子而摔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甲放在樓梯間的鞋子、金桶等物品全部丟棄。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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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刑法上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判斷,以及財產犯罪中不法所有意圖與毀損行為的界定。解題應分別就甲、乙之行為進行三階層檢驗,特別注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傷害及阻塞逃生通道罪,乙的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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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於樓梯間堆放雜物致人摔傷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擅自丟棄甲之雜物是否成立毀損罪或得主張緊急避難?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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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雜物與緊急避難
💡 探討公共空間堆物之過失責任,及毀損行為與緊急避難之判定。
- 刑法第189-2條阻塞罪須達「阻塞」程度,靠牆堆物通常不成立;若致人受傷則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
- 實務認為被害人與有過失(如滑手機)並不中斷行為人製造風險與結果間之客觀歸責性。
-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主觀須具「不法所有意圖」,若目的僅為丟棄,則成立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須針對「現在」危難,預防未來風險不符要件,且須符合最後手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