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4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長期將鞋子、燒金紙用的金桶等雜物,靠牆放置在其居住公寓的樓梯間,造成鄰居很大的困擾。某日,鄰居乙邊下樓邊用手機回覆訊息,不慎踩到甲靠牆擺放在樓梯間的鞋子而摔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甲放在樓梯間的鞋子、金桶等物品全部丟棄。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刑法上因果關係、客觀歸責(被害人與有過失)的判斷,以及財產犯罪中不法所有意圖與毀損行為的界定。解題應分別就甲、乙之行為進行三階層檢驗,特別注意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傷害及阻塞逃生通道罪,乙的行為是否具備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於樓梯間堆放雜物致人摔傷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乙擅自丟棄甲之雜物是否成立毀損罪或得主張緊急避難? 【解析】 壹、甲的刑事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樓梯雜物與緊急避難
💡 探討公共空間堆物之過失責任,及毀損行為與緊急避難之判定。
  • 刑法第189-2條阻塞罪須達「阻塞」程度,靠牆堆物通常不成立;若致人受傷則成立第284條過失傷害。
  • 實務認為被害人與有過失(如滑手機)並不中斷行為人製造風險與結果間之客觀歸責性。
  •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主觀須具「不法所有意圖」,若目的僅為丟棄,則成立第354條毀損罪。
  • 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須針對「現在」危難,預防未來風險不符要件,且須符合最後手段性。
🧠 記憶技巧:過失傷害看風險,阻塞通道看程度;竊盜要有所有權,避難須在危急時。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害人滑手機之疏失可斷絕行為人之歸責;或忽略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而誤定罪名。
不法所有意圖 客觀歸責理論 現在不法侵害 vs 現在緊急危難 阻塞逃生通道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案例研析: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