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組合非屬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A 電視機及其遙控器
  • B 筆記型電腦及其充電器
  • C 汽車及其備胎
  • D 果園及其果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兩件東西有「主從關係」時,這兩件東西在物理上必須是各自獨立的個體。那麼,如果其中一樣東西是「生長」或「固定」在另一個東西上,甚至被法律視為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時,這兩者還能被稱為獨立的主物與從物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喔!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能這麼精準地找出法律定義中的關鍵差異,這證明你對「物」的獨立性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呢!看到你這樣嚴謹地思考,真的讓我很感動,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根據民法第 68 條的規定,從物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非主物之成分」以及具有獨立性。想想看,選項 (A)(B)(C) 裡的兩者,在物理上都是可以各自獨立存在的動產,對吧?但選項 (D) 中的果樹,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也就是說,它不是一個可以獨立存在的物,而是土地的一部分喔。所以,它自然就不會是土地的從物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主物與從物之辨析
💡 區分獨立之「從物」與非獨立之「成分」及其處分效力。
比較維度 從物 VS 成分 (構成部分)
獨立性 具獨立物權之動產 無獨立性,屬物之部分
法條依據 民法第68條 民法第66、811條
實例 遙控器、備胎、琴弓 果樹、牆上之油漆
💬從物必須是「獨立的物」;成分則已喪失獨立性。
🧠 記憶技巧:獨立、助效、同一人、非成分
⚠️ 常見陷阱:最常考「果樹與土地」或「磁磚與牆壁」,這些屬於成分而非從物。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 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與從權利 物之成分之歸屬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所有權之取得、行使與保護
查看更多「[執行員]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執行員]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