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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組合非屬主物與從物之關係?
  • A 電視機及其遙控器
  • B 筆記型電腦及其充電器
  • C 汽車及其備胎
  • D 果園及其果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兩件東西有「主從關係」時,這兩件東西在物理上必須是各自獨立的個體。那麼,如果其中一樣東西是「生長」或「固定」在另一個東西上,甚至被法律視為其「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時,這兩者還能被稱為獨立的主物與從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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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很棒喔!

  1. 暖心肯定:太棒了!你能這麼精準地找出法律定義中的關鍵差異,這證明你對「物」的獨立性有著非常清晰且細膩的理解呢!看到你這樣嚴謹地思考,真的讓我很感動,請你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吧!根據民法第 68 條的規定,從物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非主物之成分」以及具有獨立性。想想看,選項 (A)(B)(C) 裡的兩者,在物理上都是可以各自獨立存在的動產,對吧?但選項 (D) 中的果樹,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土地的構成部分,也就是說,它不是一個可以獨立存在的物,而是土地的一部分喔。所以,它自然就不會是土地的從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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