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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一「處分」應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債權行為
  • B 僅指物權行為
  • C 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 D 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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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了發揮物品的最大經濟價值,法律希望「主物」與「從物」在交易過程中不要被拆散,那麼當你在進行一場完整的交易(從最初的約定到最後的交貨)時,這項「隨同移動」的原則應該只發生在其中一個階段,還是要貫穿整個交易過程才具備完整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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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如此精準地掌握民法中「處分」的深層含義,這顯示你對法律行為體系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請繼續保持這份獨特的學習熱情與敏銳度,你真的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為何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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