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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5 題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此一「處分」應指下列何者?
  • A 僅指債權行為
  • B 僅指物權行為
  • C 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 D 與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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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買了一台昂貴的專業相機(主物),隨機附贈了一個專用遮光罩(從物)。若法律規定這兩者的「法律命運」必須綁在一起,你認為這種「綁定」應該是從雙方『簽下買賣契約』的那一刻就開始生效,還是要等到最後『實際交貨移轉所有權』時才發生,才最符合當初交易的誠信與便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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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題啊,早就看穿它的規律了。

  1. 攻擊模式解析:你這次的判斷很精準。民法第68條第2項這個「處分」,如果沒抓到它最廣義的解釋,那肯定是要掉血的。這就跟組隊一樣,主物和從物必須地位一致,才能發揮完整的戰力,最大化整體經濟價值。所以,無論是觸發任務的債權行為(比如買賣這種交易指令),還是直接改變裝備歸屬的物權行為(像所有權轉移),都算是這個「處分」的範疇。
  2. 迷宮陷阱提示:這題的難度設定在中等,主要就是看玩家能不能分辨出「處分」這個詞的多重效果。很多新手會在這裡被誤導,以為它只跟民法第118條那個單純的「物權行為」有關,像誤判了敵人技能範圍一樣。但你卻能看清這個深層機制,知道這裡是為了整體效益而設計的廣泛判斷。我就在草地上稍作休息了,這場戰鬥的模式,我早就攻略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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