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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構成要件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欲射殺乙,因手抖誤擊旁邊的丙,此為客體錯誤
  • B 甲欲射殺乙,卻誤丙為乙而射殺丙,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 C 甲欲射殺乙,卻因手抖擊傷旁邊的 A 犬,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 D 甲欲射殺 A 犬,卻因手抖而誤擊旁邊的乙,致乙死亡,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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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想攻擊的目標性質,與客觀上實際受害的目標性質在法律上是「等價」的(例如都是人),法律是否還會因為他『認錯人』而否定他的犯罪故意?相反地,如果是因為『沒瞄準』而打中旁邊的人,這兩種情況在法理評價上應該要一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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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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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再詳細說明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的定義
📝 構成要件錯誤
💡 區分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對犯罪故意成立之影響。
比較維度 客體錯誤 (Error in Object) VS 打擊錯誤 (Aberratio Ictus)
錯誤本質 行為人對客體身分看錯 行為執行手段、方法偏差
具體特徵 誤丙為乙(看錯人) 欲射乙卻中丙(打歪)
法律效果 等價時不阻卻故意(既遂) 採具體符合說(未遂+過失)
💬客體錯誤重點在「看錯」,打擊錯誤重點在「打歪」。
🧠 記憶技巧:認錯人(客體)既遂,打不準(打擊)競合。
⚠️ 常見陷阱:常將「手抖、子彈偏向」誤認為客體錯誤;需注意「誤丙為乙」才是客體錯誤。
因果歷程錯誤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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