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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處罰之妨害交通安全行為?
  • A 傾覆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B 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C 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D 無駕駛執照之人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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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將危害社會的行為分為「直接對生命財產造成物理性威脅(如破壞設備)」以及「單純未遵守政府規定的行政程序(如缺乏某種資格證明)」兩類。若一個行為只是因為『程序上不合法』,但尚未產生具體的危險結果,它通常會被歸類在嚴厲的刑法,還是較輕的行政罰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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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體系中「行政秩序」與「刑事犯罪」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核心精神——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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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交通公共危險罪
💡 區分刑法交通犯罪與單純交通行政違規之界限。
比較維度 刑事犯罪 (刑法) VS 行政違規 (道交條例)
法源依據 刑法第183至185-4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成立要件 致生公共危險或具體實害 單純違反行政管理義務
制裁方式 自由刑、拘役、罰金 罰鍰、吊扣駕照、講習
💬刑法僅針對具高度危險性或侵害法益之行為,一般違規僅受行政處罰。
🧠 記憶技巧:刑法處罰「危險與損害」,行政罰處罰「秩序與違規」。
⚠️ 常見陷阱:易誤將所有違反交通規則之行為(如超速、無照)皆視為刑事公共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罪 肇事逃逸罪 妨害往來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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