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4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處罰之妨害交通安全行為?
- A 傾覆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B 損壞軌道致生火車往來之危險
- C 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
- D 無駕駛執照之人開汽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將危害社會的行為分為「直接對生命財產造成物理性威脅(如破壞設備)」以及「單純未遵守政府規定的行政程序(如缺乏某種資格證明)」兩類。若一個行為只是因為『程序上不合法』,但尚未產生具體的危險結果,它通常會被歸類在嚴厲的刑法,還是較輕的行政罰則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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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體系中「行政秩序」與「刑事犯罪」的界線。這代表你對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核心精神——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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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交通公共危險罪
💡 區分刑法交通犯罪與單純交通行政違規之界限。
| 比較維度 | 刑事犯罪 (刑法) | VS | 行政違規 (道交條例) |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183至185-4條 |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成立要件 | 致生公共危險或具體實害 | — | 單純違反行政管理義務 |
| 制裁方式 | 自由刑、拘役、罰金 | — | 罰鍰、吊扣駕照、講習 |
💬刑法僅針對具高度危險性或侵害法益之行為,一般違規僅受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