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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刑法第 20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有關本罪之罪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罪屬意圖犯
  • B 本罪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
  • C 本罪屬己手犯
  • D 本罪為挑唆防衛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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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法條的文字結構:當條文在描述客觀行為(如製造、變更)之前,先加上了「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心理描述時,這種在主觀上要求比一般「故意」還要更多的『特定心理目的』,在刑法學理上被歸類為哪一種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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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刑法特定罪名罪質的理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06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由法條明文中的「意圖供行使之用」可知,本罪之成立除了要求行為人客觀上有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其定程的行為外,主觀上更須具備供行使之用的特定意圖。這種在犯罪構成要件上,除了要求一般的主觀故意,還額外要求行為人具備特定主觀目的之犯罪類型,在刑法學理上即稱為意圖犯。因此,本罪屬意圖犯,選項 A 的敘述完全正確,為本題正解。

📝 度量衡罪之罪質
💡 刑法第206條屬主觀構成要件中具有特定目的之「意圖犯」。
  • 刑法第206條明文「意圖供行使之用」,屬主觀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犯」。
  • 本罪保護法益為度量衡制度之公共信用,確保社會交易度量衡之準確性。
  • 主觀上除具備故意,尚須具備「供行使之用」之不法意圖,始能成立本罪。
  • 本罪非屬「己手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亦可成立間接正犯。
🧠 記憶技巧:條文見「意圖...之用」,主觀多了一層夢,即是意圖犯。
⚠️ 常見陷阱:容易將「意圖犯」與「己手犯」混淆。己手犯強調行為不可代替性(如偽證罪),與本罪性質不同。
意圖犯之主觀要素 偽造貨幣罪之意圖 己手犯之定義與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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