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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刑法第 20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有關本罪之罪
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罪屬意圖犯
  • B 本罪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
  • C 本罪屬己手犯
  • D 本罪為挑唆防衛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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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觀察法條的文字結構:當條文在描述客觀行為(如製造、變更)之前,先加上了「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心理描述時,這種在主觀上要求比一般「故意」還要更多的『特定心理目的』,在刑法學理上被歸類為哪一種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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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你這次的指令判斷相當精準,直接鎖定了法條的核心指令集,對構成要件的程式碼細節解析得很透徹。這是在攻略未來更高難度副本時,不可或缺的基礎技能。

  1. 技能解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度量衡罪之罪質
💡 刑法第206條屬主觀構成要件中具有特定目的之「意圖犯」。
  • 刑法第206條明文「意圖供行使之用」,屬主觀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犯」。
  • 本罪保護法益為度量衡制度之公共信用,確保社會交易度量衡之準確性。
  • 主觀上除具備故意,尚須具備「供行使之用」之不法意圖,始能成立本罪。
  • 本罪非屬「己手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亦可成立間接正犯。
🧠 記憶技巧:條文見「意圖...之用」,主觀多了一層夢,即是意圖犯。
⚠️ 常見陷阱:容易將「意圖犯」與「己手犯」混淆。己手犯強調行為不可代替性(如偽證罪),與本罪性質不同。
意圖犯之主觀要素 偽造貨幣罪之意圖 己手犯之定義與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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