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刑法第 20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有關本罪之罪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罪屬意圖犯
- B 本罪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
- C 本罪屬己手犯
- D 本罪為挑唆防衛之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觀察法條的文字結構:當條文在描述客觀行為(如製造、變更)之前,先加上了「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的心理描述時,這種在主觀上要求比一般「故意」還要更多的『特定心理目的』,在刑法學理上被歸類為哪一種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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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刑法第206條的最後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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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罪之罪質
💡 刑法第206條屬主觀構成要件中具有特定目的之「意圖犯」。
- 刑法第206條明文「意圖供行使之用」,屬主觀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犯」。
- 本罪保護法益為度量衡制度之公共信用,確保社會交易度量衡之準確性。
- 主觀上除具備故意,尚須具備「供行使之用」之不法意圖,始能成立本罪。
- 本罪非屬「己手犯」,不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亦可成立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