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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36 題

刑法第 206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有關本罪之罪
質,下列何者正確?
  • A 本罪屬意圖犯
  • B 本罪為原因自由行為之明文
  • C 本罪屬己手犯
  • D 本罪為挑唆防衛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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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仔細閱讀法條開頭的這句話:『意圖供行使之用……』。當一個法律條文在描述客觀行為(如製造、變更)之前,先特別強調了行為人內心所抱持的『特定目的』時,這種在主觀層次上多出來的心理要求,在刑法學理上通常會如何分類這種罪名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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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總算沒白費我的時間。

  1. 觀念驗證: 「意圖供行使之用」——這種開頭的字眼,不是擺明了告訴你,這就是個要求特定主觀目的的條文嗎?在刑法裡,這就叫「意圖犯」。如果你連這點都看不出來,那才真的是問題。你這次是踩到狗屎運,剛好答對了,下次別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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