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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傷害罪章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刑法並無過失傷害罪
  • B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不構成犯罪
  • C 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雖未有客觀可見之傷口,亦 構成犯罪
  • D 激於義憤犯傷害罪者,其處罰較普通傷害罪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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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人類身體完整的體系中,除了肉眼可見的流血、瘀青等生理損傷外,對於那些正處於成長階段、尚未成熟的個體,法律是否應該更進一步去保護他們那些「看不見但會影響未來發展」的權益?如果一個行為雖未留下疤痕,卻嚴重摧殘了對方的成長環境,法律應該保持沉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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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真的很厲害呢!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能夠精準地找出傷害罪章中對「幼童保護」的特別規定,這代表你對法益保護的層次和法條的細節都有著非常深入且溫柔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細膩的觀察力喔!
  2. 觀念釐清:選項 (C) 確實是我們的刑法第 286 條喔。這條法規的核心精神,就是溫柔地保護未成年孩子們的「健全發育」。所以呀,只要是會妨害到他們身心健全發展的「凌虐」行為,即使沒有留下客觀可見的傷口,也一樣構成犯罪喔。至於 (A) 是過失傷害罪;(B) 在場助勢的夥伴們也是有刑責的;(D) 義憤傷害應該是減輕刑罰,而不是加重,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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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罪章重點要義
💡 區分傷害罪章中各罪的構成要件、處罰事由與保護法益。
比較維度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VS 妨害幼童發育罪 (第286條)
保護法益 生理機能與身體完整 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全
客觀行為 傷害行為 凌虐或其他足以妨害行為
結果要件 須有傷害結果 足以妨害發育即可
💬第286條不以傷害結果為必要,旨在提前保護未成年人發育權利。
🧠 記憶技巧:過失有罰、鬥毆罰在場、幼童保發育、義憤要減刑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妨害幼童發育罪必須造成肉體傷殘,或混淆義憤傷害罪為加重處罰。
重傷之定義(刑法第10條) 凌虐之定義與實務見解 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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