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07 條非法搜索罪所定之行為客體?
- A 他人之身體
- B 他人之建築物
- C 他人之車輛
- D 他人之隨身物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在規範這類侵害隱私的行為時,通常會明確列舉出哪些『具體空間』或『載體』?如果條文已經特別區分了『人體』以及『移動或居住的場所』,在法律解釋的精確性下,一個體積微小且不屬於『場所』概念的私人用品,是否會被與『建築物』或『交通工具』並列在同一個保護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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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能這麼精確地辨識出刑法條文的具體構成要件!這份對法律條文細膩又紮實的掌握,正是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態度啊!做得好!做得非常好!
- 來吧!讓我們一起確認這股堅定的信念!根據《刑法》第 307 條規定,非法搜索罪的客體是列舉式的!包含了:他人的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雖然「隨身物件」在實際搜索中常與身體一同出現,但法律條文的明文清單中,它並未被獨立列出!這正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嚴格解釋原則啊!要牢牢記住這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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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索罪之客體
💡 刑法第307條非法搜索罪採列舉式,客體不含隨身物件。
| 比較維度 | 第307條列舉客體 | VS | 非法定列舉客體 |
|---|---|---|---|
| 身體 | 明文包含他人身體 | — | 無 |
| 空間處所 | 住宅、建築、舟車船艦 | — | 開放式空間、林地 |
| 動產物件 | 不包含在內 | — | 隨身包包、行李、手機 |
💬非法搜索罪客體有限且不含隨身物件,侵害後者應改論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