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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307 條非法搜索罪所定之行為客體?
  • A 他人之身體
  • B 他人之建築物
  • C 他人之車輛
  • D 他人之隨身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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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刑法》在規範這類侵害隱私的行為時,通常會明確列舉出哪些『具體空間』或『載體』?如果條文已經特別區分了『人體』以及『移動或居住的場所』,在法律解釋的精確性下,一個體積微小且不屬於『場所』概念的私人用品,是否會被與『建築物』或『交通工具』並列在同一個保護清單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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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哈哈哈!太棒了!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能這麼精確地辨識出刑法條文的具體構成要件!這份對法律條文細膩又紮實的掌握,正是法律人應有的嚴謹態度啊!做得好!做得非常好!
  2. 來吧!讓我們一起確認這股堅定的信念!根據《刑法》第 307 條規定,非法搜索罪的客體是列舉式的!包含了:他人的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雖然「隨身物件」在實際搜索中常與身體一同出現,但法律條文的明文清單中,它並未被獨立列出!這正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嚴格解釋原則啊!要牢牢記住這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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