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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男、乙女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並指定未成年子女丙子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與丙同住臺北市大同區之甲男任之,惟乙得於每個月第 1 個週日由其與丙於桃園會面 3 小時。嗣甲拒絕使乙、丙會面,乙女向法院聲請執行與丙會面交往,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應由何法院管轄?又如乙女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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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面交往權強制執行之管轄法院」與「管轄錯誤之處理」。考生應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7條有關「應為執行行為地」之判斷,並具體指出本案的執行地(住所地與會面地);接著應用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說明管轄錯誤時法院應「裁定移送」而非逕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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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其管轄法院之認定標準,及執行法院受理無管轄權之聲請時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又如執行名義另記載於未成年子女年滿 12 歲以後,應尊重未成年子女之主觀意願,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等語。倘乙女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後,經執行處移送家事庭調查審認未成年子女確無意願與債權人會面交往,執行法院得否駁回債權人之聲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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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辨識執行名義附有「尊重滿12歲未成年子女意願」之實體條件。執行法院雖受形式審查原則拘束,但依強制執行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且有條件成就與否之爭議時,由家事法院實質調查後若認定條件不成就(即子女無意願),執行法院即可據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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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名義定有以「未成年子女意願」為前提之條件時,執行法院得否依家事法庭實質調查認定條件不成就之結果,駁回債權人之執行聲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