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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取得命前任董事長甲交付公司印鑑大、小章各乙枚之確定判決,據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執行法院限期命甲自動履行,交出 A 公司大小章,甲屆期並未交出,亦不依法院通知到場接受訊問。執行法院欲拘提甲到場,須符合那些要件?各該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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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之「拘提」要件。答題時應從「實體要件(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比例原則)」與「程序要件(法官保留原則、簽發拘票)」兩大層面切入,並將抽象法條涵攝至甲拒交公司印鑑章的具體案例中進行解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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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執行債務人拒絕交付特定動產且經通知不到場時,執行法院對其發動拘提處分之實體要件與程序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拘票開出後,應由何人執行拘提?拘提過程中,甲聚集多數黑衣人阻擋。執行人員除返回法院而暫不執行拘提外,可為如何之積極處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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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強制執行法中關於「人身強制處分之執行主體」與「執行抗拒之排除」。考生應優先聯想《強制執行法》第22條關於拘提之特別規定,以及第3條之1賦予執行人員排除抗拒與請求警察協助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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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拘提之執行主體為何,以及執行人員遇債務人聚眾抗拒時,得依何種法律權限予以排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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