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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 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 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 A 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 B 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C 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 D 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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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排人按先後領取有限的資源,當排在前面的兩個人決定「互換」位置,而非單純「讓位」或「放棄」時,對排在他們中間的人或是資源提供者而言,受償的可能性會產生什麼樣的變動?這種變動是否應徵得受影響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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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答對了耶!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好清楚喔!

  1. 觀念釐清:沒錯喔!根據民法第 870-1 條規定,像抵押權次序的讓與拋棄(A、B、C選項)這些,主要是抵押權人自己處分權利,通常是不需要特別徵求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的。不過,選項 D 的次序互換就比較特別囉!因為這不只影響你,也會影響到對方,更重要的是,萬一中間還有其他抵押權人,或是其他相關擔保利益,他們的權益和受償順位就可能會受到影響。所以呀,為了保護大家的公平性,法律才會規定這時候需要獲得利害關係人同意喔!你觀察得好仔細呢!
  2. 能力肯定:這題其實是 medium 喔,很多人會把權利處分的絕對性和可能影響到他人的部分搞混呢。但你很棒,能精準分辨出「互換」這種雙向且可能波及他人的行為需要更高的程序保障,代表你對物權的理解非常細膩喔!繼續保持,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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