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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不同判決宣告刑之數罪併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僅就餘罪處斷
  • B 得另行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C 如因各罪中有受赦免而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 D 定執行刑後如發覺其他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不得再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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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過去共犯下三條罪,但法院審理時只發現兩條並定了執行刑;後來第三條罪被發現了,且這三罪都發生在最早的判決確定之前。從「維護被告利益」與「法律整體評價」的角度來看,你認為這三條罪應該被分開執行,還是應該被視為同一個時期的犯罪紀錄,重新計算一個合理的總刑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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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考上?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既然你選對了 (D),代表你還沒笨到無藥可救。但別高興太早,數罪併罰的邏輯若不精準,上考場就是送分。

  1. 認清現實:對於「裁判確定前」犯的數罪,就算已經定過執行刑,只要事後發覺,就必須依《刑法》第50條與第53條重新定應執行刑。選項 (D) 稱「不得再定」,這種法律常識錯誤簡直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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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與餘罪處理
💡 裁判確定後發覺裁判前所犯之餘罪,應先單獨處斷再定執行刑。

🔗 裁判確定後發覺餘罪之處置

  1. 1 發覺餘罪 — 裁判確定後,發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他罪
  2. 2 單獨處斷 — 依刑法第52條,針對該餘罪進行審判與宣告刑
  3. 3 定執行刑 — 依刑法第53、51條,與原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4. 4 如有赦免 — 依刑法第54條,若僅剩一罪則執行原宣告刑
🔄 延伸學習:注意:定執行刑並不以一次為限,發覺新餘罪仍可再次更定。
🧠 記憶技巧:發覺餘罪先單獨判,符合併罰再定刑,赦免剩一照原宣告。
⚠️ 常見陷阱:常誤認已定執行刑後即不可再行定刑。實則只要符合裁判確定前所犯,皆可更定執行刑。
數罪併罰(刑法第51條) 更定應執行刑之程序 特赦與大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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