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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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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犯下多個獨立的案件,且每個案件都被判處了有期限的牢獄生活時,法律為了確保刑罰在實務執行上具有意義,並兼顧受刑人重返社會的可能性,通常會對「加總後的執行刑」設定一個最高的天花板。請你想想,在刑法總則關於處罰效果的規定中,這個法定的「最高限制」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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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根據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為了符合人道主義並考量人類壽命有限,法律明定合併定執行刑時,最高不得逾 30 年。這就是所謂的「外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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