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 C 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 D 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罪責已經重到必須『永久終結其生命』,那麼法律在物理執行的層面上,還有可能要求他先去坐完一段『有期限的牢』,再執行死刑嗎?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實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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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於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Multiple Offenses)」的定刑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刑罰體系中「吸收原則」的核心概念。
吸收原則與定應執行刑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51 條。根據該條第 2 款規定,當宣告刑中包含「死刑(Death penalty)」時,除了罰金與從刑外,應僅執行其死刑,其餘的主刑(如本題的有期徒刑)會被死刑所吸收,而不會採取「分別執行」。這反映了法律對於生命刑絕對性的尊重。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有期徒刑與罰金,則屬於不同性質的刑罰,應適用第 51 條第 9 款「併執行之(Conjoined execution)」的規定,將兩者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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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執行方法
💡 依刑法第51條規定,針對數罪併罰之宣告刑決定最終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有期徒刑、拘役 | VS | 罰金、褫奪公權 |
|---|---|---|---|
| 遇死刑時 | 被吸收,不執行 | — | 例外應併合執行 |
| 遇無期徒刑時 | 被吸收,不執行 | — | 例外應併合執行 |
| 多數宣告時 | 採限制加重(51條5款) | — | 採吸收(取最長)或併執行 |
💬死刑具強力吸收力,僅罰金及褫奪公權屬法定例外須與死刑併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