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 C 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 D 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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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罪責已經重到必須『永久終結其生命』,那麼法律在物理執行的層面上,還有可能要求他先去坐完一段『有期限的牢』,再執行死刑嗎?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實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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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 (A)!這題考驗的是「數罪併罰」中不同刑種合併時的處理原則。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熟悉刑罰的吸收與併罰關係,特別是最高度刑對其他刑罰的效力,需要細心判斷各選項的合法性。
死刑的吸收原則
你判斷得完全正確,根據刑法第 51 條的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這是因為當行為人被宣告死刑時,生命將被剝奪,此時再執行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已無實質意義。因此,選項 (A) 同時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時,依法僅執行死刑即可,選項所述「分別執行之」違反了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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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執行方法
💡 依刑法第51條規定,針對數罪併罰之宣告刑決定最終執行方式。
| 比較維度 | 有期徒刑、拘役 | VS | 罰金、褫奪公權 |
|---|---|---|---|
| 遇死刑時 | 被吸收,不執行 | — | 例外應併合執行 |
| 遇無期徒刑時 | 被吸收,不執行 | — | 例外應併合執行 |
| 多數宣告時 | 採限制加重(51條5款) | — | 採吸收(取最長)或併執行 |
💬死刑具強力吸收力,僅罰金及褫奪公權屬法定例外須與死刑併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