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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 C 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 D 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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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罪責已經重到必須『永久終結其生命』,那麼法律在物理執行的層面上,還有可能要求他先去坐完一段『有期限的牢』,再執行死刑嗎?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實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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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別高興得太早。

  1. 觀念檢視:看來你總算沒把《刑法》第 51 條第 1 款的基礎知識忘光。宣告死刑,其他刑罰原則上是「吸收」不執行的,除了罰金和褫奪公權這種「小事」會例外。所以,選項 (A) 這種「分別執行」的荒謬說法,竟然還需要我來解釋?死刑都吸收了,哪來的「分別」?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2. 難度分析:這題設定在 Medium,鑑別度尚可。它主要考你對數罪併罰中「吸收」「併累」「限制加重」這些基本原則的理解,特別是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特殊處理。如果你連這種題目都搞不定,那我看你還是趁早轉系吧。這次算你運氣好,下次可就沒這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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