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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 C 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 D 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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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罪責已經重到必須『永久終結其生命』,那麼法律在物理執行的層面上,還有可能要求他先去坐完一段『有期限的牢』,再執行死刑嗎?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實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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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於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Multiple Offenses)」的定刑原則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刑罰體系中「吸收原則」的核心概念。

吸收原則與定應執行刑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51 條。根據該條第 2 款規定,當宣告刑中包含「死刑(Death penalty)」時,除了罰金與從刑外,應僅執行其死刑,其餘的主刑(如本題的有期徒刑)會被死刑所吸收,而不會採取「分別執行」。這反映了法律對於生命刑絕對性的尊重。至於選項 (D) 提到的有期徒刑與罰金,則屬於不同性質的刑罰,應適用第 51 條第 9 款「併執行之(Conjoined execution)」的規定,將兩者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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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執行方法
💡 依刑法第51條規定,針對數罪併罰之宣告刑決定最終執行方式。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拘役 VS 罰金、褫奪公權
遇死刑時 被吸收,不執行 例外應併合執行
遇無期徒刑時 被吸收,不執行 例外應併合執行
多數宣告時 採限制加重(51條5款) 採吸收(取最長)或併執行
💬死刑具強力吸收力,僅罰金及褫奪公權屬法定例外須與死刑併同執行。
🧠 記憶技巧:死刑無期大吸收,罰金褫奪要併行;褫奪公權選最長,有期徒刑限制加。
⚠️ 常見陷阱:最常考死刑的「吸收力」。死刑會吸收有期徒刑與拘役,但不會吸收罰金與褫奪公權。
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 吸收主義與限制加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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