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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8 題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下列何者不合乎刑法第 51 條併合處罰規定?
  • A 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分別執行之
  • B 宣告 2 個死刑,執行 1 個死刑
  • C 宣告褫奪公權 5 年與 1 年,執行 5 年
  • D 宣告有期徒刑 3 年與罰金 3 萬元,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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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人的罪責已經重到必須『永久終結其生命』,那麼法律在物理執行的層面上,還有可能要求他先去坐完一段『有期限的牢』,再執行死刑嗎?這種做法符合法律的實務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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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 (A)!這題考驗的是「數罪併罰」中不同刑種合併時的處理原則。這類題目屬於中等難度,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熟悉刑罰的吸收與併罰關係,特別是最高度刑對其他刑罰的效力,需要細心判斷各選項的合法性。

死刑的吸收原則

你判斷得完全正確,根據刑法第 51 條的規定:「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這是因為當行為人被宣告死刑時,生命將被剝奪,此時再執行有期徒刑等自由刑已無實質意義。因此,選項 (A) 同時宣告死刑與有期徒刑 10 年時,依法僅執行死刑即可,選項所述「分別執行之」違反了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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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執行方法
💡 依刑法第51條規定,針對數罪併罰之宣告刑決定最終執行方式。
比較維度 有期徒刑、拘役 VS 罰金、褫奪公權
遇死刑時 被吸收,不執行 例外應併合執行
遇無期徒刑時 被吸收,不執行 例外應併合執行
多數宣告時 採限制加重(51條5款) 採吸收(取最長)或併執行
💬死刑具強力吸收力,僅罰金及褫奪公權屬法定例外須與死刑併同執行。
🧠 記憶技巧:死刑無期大吸收,罰金褫奪要併行;褫奪公權選最長,有期徒刑限制加。
⚠️ 常見陷阱:最常考死刑的「吸收力」。死刑會吸收有期徒刑與拘役,但不會吸收罰金與褫奪公權。
數罪併罰 定應執行刑 吸收主義與限制加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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