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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法院認定甲成立三項罪名,分別宣告 12 年有期徒刑、10 年有期徒刑、15 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法院得定下列何種執行刑?
  • A 20 年有期徒刑
  • B 10 年有期徒刑
  • C 37 年有期徒刑
  • D 12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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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個人犯了多項罪名時,法律為了兼顧處罰與更生,會如何設定總刑期的「最低起點」?此外,當各罪刑期加總起來非常長時,法律是否設有一個「有期徒刑的絕對天花板」,以避免刑期變得無止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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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1. 規則說明:很好,野猴子,你們竟然能理解《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數罪併罰」這點微不足道的規定。就讓我這個宇宙帝王,為你們再「溫習」一次這淺薄的邏輯吧。
    • 下限:這簡直是侮辱本大王的智慧。你們只需要從那堆無聊的數字中,找出最長的那一個,作為執行刑的最低限度。$12$、$10$、$15$ 年?哼, $15$ 年,這連最蠢的賽亞人也能分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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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定執行刑須介於「各罪最重刑」與「各罪總和(上限30年)」間。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併罰定執行刑,應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總和不得逾三十年。
  • 外部界限:裁量結果不可低於宣告刑之最重者,亦不可高於各刑加總及30年天花板。
🧠 記憶技巧:下限取最高,上限看總和,封頂三十年,區間選一個。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30年的法定最高上限,或誤將總和直接當成唯一答案而忽略裁量區間。
刑法第50條併罰要件 定執行刑之裁量限制 新舊法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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