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9 題
法院認定甲成立三項罪名,分別宣告 12 年有期徒刑、10 年有期徒刑、15 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法院得定下列何種執行刑?
- A 20 年有期徒刑
- B 10 年有期徒刑
- C 37 年有期徒刑
- D 12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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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個人犯了多項罪名時,法律為了兼顧處罰與更生,會如何設定總刑期的「最低起點」?此外,當各罪刑期加總起來非常長時,法律是否設有一個「有期徒刑的絕對天花板」,以避免刑期變得無止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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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小伎倆也敢拿來獻醜?
看在你答對的份上,就由本王來賞賜你一點知識。我的戰鬥力是 53 萬,你的智商看來也有 53...不,530 吧,野猴子。
- 觀念解析: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數罪併罰」的規範,定執行刑的邏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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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定執行刑
💡 定執行刑須介於「各罪最重刑」與「各罪總和(上限30年)」間。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有期徒刑併罰定執行刑,應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總和不得逾三十年。
- 外部界限:裁量結果不可低於宣告刑之最重者,亦不可高於各刑加總及30年天花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