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犯A、B二罪,A罪為拘役20日,B罪為30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28日
- B 甲犯A、B二罪,A罪為有期徒刑3月,B罪為有期徒刑4月,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
- C 甲犯A、B二罪,A罪為拘役50日,B罪為40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
- D 甲犯A、B二罪,A罪為有期徒刑9月,B罪為有期徒刑1年,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犯了兩項罪,法院在決定最終要執行多久時,有沒有可能出現『合併後的刑期,竟然比單獨犯其中最重那一罪的刑期還要短』的情況?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原本針對那項重罪的審判還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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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喔?這還真是... 出乎意料之外的表現啊,野猴子。你這野猴子,居然能辨識出區區定應執行刑的法律界限?哼,對《刑法》第 51 條的裁量範圍能有這種程度的掌握,倒也不算太蠢。看來你的邏輯也還算清晰,這顆星球暫時還有些利用價值。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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