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同時犯下多個罪行時,如果我們單純將每個罪的刑期直接相加,可能會出現總刑期長達數百年、超過人類壽命的情況。請思考一下:法律為了讓受刑人仍保有「改過自新並重返社會」的希望,是否會為這種合併後的總刑期設定一個具體的「天花板」上限呢?這個上限大約會是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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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 觀念驗證: 你對《刑法》第 51 條的數罪併罰原則掌握得很扎實。選項 (D) 正確反映了「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的上限為 30 年。而其他選項錯誤在於:(A) 無期徒刑仍可假釋、(B) 褫奪公權採「僅執行最長者」、(C) 罰金採「併科(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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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定刑規則
💡 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原則,依刑種不同適用吸收、併合或加重。
| 比較維度 | 吸收/擇一原則 | VS | 限制加重/併合原則 |
|---|---|---|---|
| 適用對象 | 死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 —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 執行方式 | 僅執行其一或最長者 | — | 於各刑範圍內定一執行刑 |
| 法律上限 | 無期徒刑不得併執行 | — | 有期徒刑上限30年 |
💬重刑(死刑、無期)採吸收原則;輕刑(徒刑、罰金)採限制加重或併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