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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不問情狀,一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 B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計算期間而執行之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從一重處斷
  • D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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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規定了『數罪併罰』的計算方式時,如果一個人犯了非常多的小罪,每條罪都被判了最高刑期,加總起來可能會超過人類的壽命。為了平衡『懲罰罪行』與『受刑人重返社會的可能性』,你認為法律對於非無期徒刑的『總執行期間』,會不會設定一個絕對的法律上限?這個上限又該如何與單一罪名的最高刑期作銜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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