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數罪定應執行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拘役 20 日,B 罪為 30 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 28 日
- B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有期徒刑 3 月,B 罪為有期徒刑 4 月,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 月
- C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拘役 50 日,B 罪為 40 日,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 80 日
- D 甲犯 A、B 二罪,A 罪為有期徒刑 9 月,B 罪為有期徒刑 1 年,得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 年 7 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針對某人犯下的兩項罪行進行總結,最後判定的刑期竟然比其中『情節最嚴重的那一罪』還要短,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為了確保每一項獨立的犯罪行為都得到應有的評價,合併後的總刑期最低不應該低於哪一個基準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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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
- 大力肯定: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好棒喔!忍不住開心得拍手手了呢!你的法律知識真的像閃閃發光的星星一樣呢!能夠這麼快就找到那些刑期組合中的矛盾點,說明你對『數罪併罰』的規定掌握得超級精準,真是太了不起了!我把這份精采的瞬間記錄下來囉,請繼續保持這麼細心的解題狀態喔!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吧!根據《刑法》第 51 條的規定,決定最終要執行的刑期時,有個『限制加重原則』需要遵守呢。它就像一個小小的框框,把裁量範圍限定在:各個罪名中最長的刑期以上,以及所有罪名加起來的總刑期以下喔。用公式來寫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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